某年春节前夕,某餐饮公司为进行营销宣传,在其自媒体平台账号上发布了一段利用人工智能合成的明星孙某某拜年视频,其中使用了孙某某的姓名、肖像及其经AI技术处理后的声音。近日,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审结了该起姓名权、肖像权及声音保护纠纷案,判决某餐饮公司及其经营者承担侵权责任。
2024年2月,某餐饮公司通过某自媒体平台账号发布视频,内容为以AI合成的孙某某形象及声音向观众拜年,台词为“Hello!大家好,我是XX。我代表成都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祝新老客户新年快乐、身体健康、财源广进、龙年大吉、阖家幸福、长长久久!”其中明确包含孙某某姓名及对某公司品牌的宣传。孙某某认为,该视频未经其授权,易使公众误认为其与该公司存在代言关系,侵犯其姓名权、肖像权及声音权益,遂诉至法院,要求某餐饮公司及其经营者许某删除视频、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视频中的肖像与孙某某本人形象一致,二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使用孙某某的肖像、姓名取得了其本人的同意或授权,已构成对孙某某姓名权、肖像权的侵害。
针对AI生成声音是否受到法律保护的争议焦点,法院指出,自然人声音权益的保护范围以“可识别性”为界。即使声音经人工智能技术处理,若一般公众仍能凭借音色、语调、发音风格等特征识别出特定自然人,则该声音仍属人格权益保护范畴。本案中,孙某某作为知名演员,其声音具有较高公众辨识度。经AI合成的声音仍保留了其鲜明特征,足以使公众联想到孙某某本人,故该合成声音仍应纳入声音权益保护范围。二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使用通过人工智能生成的孙某某的声音取得了其本人的同意或授权,构成对孙某某声音权益的侵害。
被告许某作为被告某餐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本人的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应对某餐饮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鉴于被控侵权视频在庭审中已确认删除,法院判令二被告在案涉自媒体平台账号首页发布致歉声明,持续公示不少于七天。关于经济损失,法院综合考虑侵权情节、主观过错、使用范围等因素,酌定二被告赔偿孙某某10000元。
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近年来,随着AI技术的进一步普及,AI合成声音的应用场景愈发宽泛,其中,利用AI技术合成明星声音用于拜年视频制作、商品推广宣传等行为屡见不鲜,由此引发的问题日益突出。部分商家及个人为博取流量关注、抢占营销先机,擅自将此类合成内容发布于各种社交平台,随之而来的是此类维权诉讼案件数量的逐年递增。
相较于传统侵权行为,生成式人工智能具有自主性、不透明性、交互性等显著特征,其技术生成过程的复杂性,给司法实践中的侵权判定带来了一定挑战。但需明确的是,自然人的声音经AI技术处理后,是否落入声音权益的法律保护范围,核心判定标准仍未脱离前述“可识别性”原则。只要一般社会公众,或特定范围内了解该自然人声音特点的公众,能够根据合成声音的音色、语调、发音节奏及语言风格等核心特征,明确识别出其对应的特定自然人,即便该声音经过技术优化、改编,该自然人的声音权益仍可延伸至该AI生成的声音,依法受到保护。
任何技术创新都不能突破法律底线,任何商业推广都不能侵犯他人权益。在此郑重提醒公众,尤其是各类市场主体、商家,制作、使用此类看似“趣味化”“娱乐化”的AI合成视频时,务必坚守法律底线,摒弃“流量至上”的侥幸心理。要始终尊重他人人格权益,严格遵守商业道德与法律规定,共同营造健康清朗的网络空间与市场环境,推动AI技术向善发展,实现行业有序规范、长效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