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片给我删了,不然报警!”演员李现在澳门“扫街”被路人警告一事,看似是创作自由与个人权利的摩擦,实则是数字时代一堂生动的法治课。
人人都是自媒体的时代,公共空间的行为边界何在?个人权利的保护与纪实创作的自由,正经历重新校准。
法律已奠定基石。每个人都有肖像权。我国《民法典》和澳门相关法律,均确立了以肖像权人同意为核心的保护原则。路人的警惕与维权,证明所有纪实创作的刚性前提——自由止于权利之始。
法律划定底线,文明则呼唤更高的伦理自觉。这就要求我们在法治框架内寻求共识,在尊重前提下创新表达。“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未经许可,不拍他人”应内化为社会共识。这共识需要创作者将伦理内置于美学追求,公众在明确权利时亦葆有适度宽容,社会相关部门则可提供更清晰的指引。
每一次快门响起,都伴随着对法律的考量、对他人的尊重。光影定格的不止是真实瞬间,更刻下了数字时代不断向上的文明刻度。
来源 | 文汇报
作者 | 付鑫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