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登法庭的张柏芝,被曝当庭泣不成声而情绪失控,法官出面安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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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天早上八点半,她从一辆七座车上下来,穿驼色大衣,戴口罩和太阳眼镜,身边只有女助理陪着,没有看到保镖,对着在场的记者点点头说好,就走进高等法院。这是她在该案中的第二次出庭,三天前她第一次到庭作供,这次情绪更加紧张。

庭里她摘掉墨镜和口罩,翻阅着法庭的文件。坐在证人席上没多久就开始疲态毕露,一会儿闭目养神,一会儿又打起哈欠来,还用手揪自己的耳朵让自己清醒过来。原告方的律师对她进行交叉盘问,面对一连串的问题时她的反应并不清晰,经常以“不知道”回答以前的事情,有时候还会答非所问,在与对方律师对问的时候也因为情绪激动而反驳起来,法官多次提醒她要认真听问题,不要反问对方,让她把答复放在问题本身上面,她一度有所回应,向法官表示自己明白了并且想稳住情绪。

不过盘问继续之后,她就情绪失控,在庭上哭喊起来,声泪俱下地诉说自己两天没睡了,媒体给她的压力太大,还说了一堆类似“所有的一切都是假的”的话来表达自己的心情。法官看她这样子也多次询问她能不能再继续作供,并且不断安慰她。她稍微整理了一下思绪便表示能继续,但对她而言整个庭审过程都明显是一场负担,第一次出庭的时候她也是哽咽过,但是还能勉强控制住自己,并提到了之前媒体对人的伤害;第二次出庭则完全无法自已,哭得更厉害一些,这也能看出是长期的压力所导致的影响。

案子由她的前经理人余毓兴及其公司向法院发起,他们在香港高等法院入禀,原告方的诉求包含追讨民事赔偿以及要求被告交出过去几年的相关账目,在其说法中显示于2011年及2012年间同她签了两份经理人合约,并分两次支付了一笔片酬预付款,,合约当中写明应当参与指定的六部电影,第一份合约包含四部,第二份则再添两部。原告称自己没有按照约定去拍摄那些指定影片,既违背了合同又没尽到作为经理人的义务,因此索赔至少一千二百七十六万港元,并请求法庭命令她公开这段时间里的账目以便核查款项走向与履约状况。

被告对这些指控有意见,她站在庭上说在2011年以前不认识余毓兴,觉得对方拿出来的那些“全球独家经理人合约”不是真的,她说那些合同没有按指纹,自己也没有用个人名义签过经理人合约,暗示着合同签署的形式有问题。对于为什么会跟一个不熟悉的人签约,她给出的理由是想赚大钱,在法庭上双方针对核心证据发生了直接冲突,一方交出合同和付款凭证,另一方则质疑合同是不是真的,并且否认自己曾经签字,法官要依靠证据去判定谁讲得更接近事实。

庭审期间,原告律师就合约内容、履约状况及款项用途展开详尽的询问,试图显示对方违约并要求追回钱款。被告方主要针对合同签订过程及其真实性予以质疑,原告诉求里包含账目公开这一条,在此情况下若法庭认可该诉求,则表明被告需将涉案时期收支情况交由法院审核查证,以确认钱款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或者存在其他未被披露的资金往来情形。

案件到目前为止,双方各执一词,并无定论。法庭要做的就是依据双方提供的书面证据、证人证言及质证情况来判断事实真相,是否有合约存在性或者签署有效性的问题,她是否履行了拍片义务,原告所主张的损失金额是否成立等问题均需通过后续庭审才能厘清。原告表示先付四千二百七十六万港币,现在以未完成合同为由要求至少一千二百七十六万赔偿,说明原告认为有部分钱款需要返还或赔偿相应损失,但最终多少仍然要看法庭认定。

媒体频繁且大量地旁听庭审,媒体报道也很频密,被告在庭上多次提及报道对其生活和名誉带来的影响。媒体的关注、公开的报道与法庭内程序交织在一起,给当事人带来额外的压力,公众也知晓了案件中的很多细节,在庭上的疲态、失眠以及情绪起伏都成为被报道的内容之一,这些行为也许会影响公众对她的证词的看法,法官掌控庭审秩序的时候留意到她的情况,并适时予以安抚并判断是否合适继续作证。

从法律角度,原告以合约违约及经理人责任没有执行作基础去求偿,并且需要账目披露是常常使用的保全查实方式,如果法院认同合同有效而且她实际没履行合同,原告的索赔便可行,反之要是认定这个合同是假的或者签订过程存有严重纰漏,那么她的诉求就会遭遇失败,证据真假,证言是否可信,支付单据与合约条文的对应情况会成为主审时的关键参照。

庭上一些小事情,她穿的衣服、身边陪的人少了一部分人,对媒体态度还是很有礼貌。外界都解读成她在保护自己形象,但其实可能只是因为随身保镖没跟着来,就只有助理陪着。这也有可能是团队内部做了一些安排,或者想低调一点。有时候在法庭上有争辩的回答,有情绪化的回答,这两种情况可能是压力导致的反应,会影响法官相信她的证词。法官既要保证庭审过程的公正性,又要让证人在相对稳定的情绪状态下发表自己的意见。

案件还在高等法院审理中,未来还会有很多条证据的交互提交和法庭质证。法官会根据现有的以及未来的证据去决定责任分摊与是否判付赔偿的问题。公众媒体对案件的关注也会在庭审之外产生舆论影响,但最终只有法庭会在审理事实和证据之后才会有定论。现在可以确定的是争议点在于合同真假、签署人是否为本人、是否按约履行拍片义务、已付款项归谁所有这四个问题上。接下来案件的发展要看双方所交出的证据完整度以及法庭如何安排开庭的时间表,结果尚未可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