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单依纯再次发文致歉!如何认定改编作品是否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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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9日,李荣浩公开指控单依纯在深圳演唱会未经授权翻唱《李白》,此事不断发酵。3月30日凌晨1点08分,单依纯发文道歉,随后,1点46分,李荣浩发微博喊话单依纯。(此前消息:)

今天凌晨1点08分,单依纯发长文道歉,她称此次巡演的曲目版权审核、授权申请等工作,均由主办公司全权负责,自己演出前未进一步核实授权文件细节,之后才得知主办方实际并未签署《李白》的表演授权。“但我仍需为自身‘未亲自核查授权文件’的监督疏忽负责。”

她称后续将停止《李白》这首歌曲所有的演出演唱,并对本次演出官方线上线下宣传物料中涉及《李白》的相关内容进行删除,“我个人承担全额版权使用费及相应赔偿。”并称“错误全在我,与任何人无关。”

李荣浩随后发文回应:

单依纯 我的私信被骂成什么样 言语之恶毒 我就不给你公开展示了

现在开始此事若不再继续发酵对我本人以及家人进行抹黑 谩骂 这个事暂且这样 我承诺日后不会主动再提 但我会依据网络舆论 保留我追究的权力

至于赔偿我可以在这里告诉你和所有人 我不需要 我要是想要钱 我从第一开始就会授权给你 那不是更加名正言顺 何必如此大费周章

不早了 你演出辛苦了 早点休息

如何认定改编作品是否侵权?

对此,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主任连大有律师表示:

根据著作权法第24条、第40条,商业性演出不属于法定许可情形,必须获得著作权人个别授权。中国著作权协会(音著协)的集体管理仅覆盖其管理作品的一般性使用,但著作权人保留拒绝权,即李荣浩作为版权方有权拒绝授权。

对于著作权侵权的认定,通常考虑以下三个因素,

一、作品接触的可能性,即单依纯方主动申请授权,证明已"接触"作品;

二、作品实质性的相似性,即演唱的是同一首《李白》;

三、无合法的抗辩理由,即授权被拒,不存在合理使用或法定许可事由。同时,单依纯方在明知未获授权的情况下仍进行商业演出,属于故意侵权。

若李荣浩所述属实,单依纯方构成故意侵犯表演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同时面临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风险。

虽然,单依纯也回应并道歉了,但这不能改变侵权的事实,无论单依纯本人及其经纪公司、演唱会主办方等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此外,根据《著作权法》第52条,艺人不能仅以“公司安排”为由免责。作为专业歌手,单依纯有义务知晓演出曲目的授权状态,尤其是在已收到明确拒绝通知后。

遭遇侵权行为应如何维权?

律师表示,李荣浩一方可以对演唱会视频、音著协声明、邮件往来等进行证据保全,申请法院诉前禁令,制止3月29日及后续场次的侵权行为。

其次,可以向演唱会所在地的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中国著作权协会等进行投诉,要求查处侵权演出,出具书面侵权认定等。

再次,可以民事起诉单依纯及其经纪公司、演唱会主办方,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对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可适用1-5倍惩罚性赔偿。

若侵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可要求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最后,针对这种恶意侵权行为,也向中国演出行业协会举报,要求对违规主体进行行业惩戒,或通过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加强版权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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