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学晶起诉粉丝大戏,判决书被扒出,隐匿的真相终显他并非冤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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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1日那天,一段视频把一名中年男子推到了风口浪尖,视频里他哭着讲述自己的“被毁掉”的事,说这是他人生里最大的打击,他强调自己是某位女演员的老粉,长期在网络账号里发她的作品,视频发出后先是得到很多同情和愤怒,之后事情的来龙去脉被网友一步步扒出来,舆论方向有了明显变化。

事情起于几天前,那女演员在直播里发言,说家里收入和开支的数字,让不少人感觉难以接受,她说儿子一年拍戏只有几十万,儿媳做音乐剧的收入不到十万,两人加起来不过四十多万,她还说在北京一年开支大约八十万,照她这么说,家里捉襟见肘,直播一出,评论区炸开了锅,很多人觉得把几十万的年收入和北京高消费联系起来,是脱离普通人生活的表述,不久网上开始流传她名下有几套房产,餐桌上常见海参龙虾,穿着名牌的照片,网友把她的吐露解读为炫富,她当时对质疑的回应也被部分人认为态度强硬,说“你们不了解北京消费”那类话,让反感情绪更强烈。

正当大家在讨论这场所谓的“哭穷”时,江西一自称是女演员粉丝的男子,发了上面的控诉视频。他说自己多年来在几个号上发女演员的视频,后来接到法院传票,要赔钱,一开始对方起诉要赔二十万,法院判决赔两万,他在镜头前哭诉自己是单亲家庭成员,领低保,上有老人,下有小孩,拿不出这两万块钱。他说自己写过道歉信,也当面认错了,还想着和对方律师商量能不能少赔点,但对方没有答应。他没按时履行赔偿义务,被法院拉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能坐高铁、飞机,出行和生活都受到影响。

很多人看到这段视频,首先想到的是同情:一个生活困难的人因为喜欢明星就要赔钱,是不是太苛刻了。社交媒体上也有很多人在问明星为什么要和低保户“过不去”。在仔细查看判决书后,发现事实并没有视频里描述的那么单一。在判决书的公开内容里写明被告未经授权使用该演员的姓名和肖像,将含有该演员肖像的视频搬运并用于商业用途。法院认定的“商业用途”并不是普通粉丝的转发行为,而是将明星形象作为带货或者其他营利活动的流量资源,用于变现的行为。视频中的男子在诉苦时,只提到自己发了“作品”,但没有说明这些账号是否带货、有无收益,在他的视频里也忽略了这一点。

有些网友把判决书逐字对比,发现原告方的维权是有法律依据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未经本人许可使用他人肖像进行商业用途,会侵犯他人的肖像权,赔偿数额会考虑侵权的具体情况、侵权人是否有收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法院在判决时有裁量权,二万元的判决金额比最初的诉求低很多,但对当事人来说仍是一笔沉重的负担,限制高消费的执行使他出行和生活受到实际限制,影响家庭的正常运转。

事件涉及几条公众需留意的地方,首先是粉丝行为与法律界限,普通人朋友圈或者个人账号上分享偶像作品、评论或者剪辑,大多数时候是个人兴趣,算不上商业侵权,问题在于这些账号被用作推广、带货或者其他变现行为时,利用名人肖像或者名字吸引用户、促成交易或者获取直接经济利益,就超出追星范围,法律责任风险上升,第二条是信息披露和公众判断。 在这次事件中,男当事人在公开视频中提到了自己的难处和认错,这会引发人们对他表示同情,但是他没有同样提到账号是否带货,是否有变现记录,这使得人们在同情他的同时对他表示怀疑。第三条是公众人物言行与公众期待之间的矛盾,女主播在直播中提到了自己的家庭收入和支出,从而引发了公众对名人生活状态以及言论责任的讨论,她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肖像权,公众同样有权质疑她在公共场合的发言。

舆论在同情与法律理性间摇摆,有人觉得,即便侵权,碰到明显生活困难时该有更有人情味的处理方法,协商更灵活的还款计划或者用公益手段弥补损失。也有人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因当事人困难就忽略侵权事实,社会对明星有期待,希望他们言行谨慎,也盼望他们依法维权时别滥用权力或资源,事件里,女演员一方面被批“炫富”,另一方面其维权行为又被视为有合理法律依据,公众对她的好评与差评形成两极。

这起事件也给普通用户提了两个实际操作上的注意点,网络账号中收集并发布名人的片段,最好避开带有明确商业目的使用,账号确有盈利或与商业活动相关,发布前应取得授权或进行去识别化处理,遭遇侵权纠纷时,主动、全面地说明事实,提供账号用途、收入情况和互动方式,有助于减少误解并在法庭或公众面前争取同情与理解,单方面情绪化地诉苦掩盖事实细节,很难获得长久舆论支持。

结局是法院作出了折中的判决,赔偿数额比原来要求的少了,但对被执行人的影响还是很大的,从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来看,法院的判决是有其合理性的,公众在为困难个体发声时,也要尊重事实和法律,用悲情掩盖可能的经济用途和侵权行为,对问题的处理是不公平的,这个事件不仅仅是两个人的纠纷,也关系着社会如何在同情心和法治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根据公开材料的核查和法律判断,不能因为情绪上的偏激就否定已被证实的侵权事实,受害者依法维权有其合理性,被执行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