鞠婧祎与丝芭传媒打解约战,律师怎么看
12月18日,丝芭传媒发布《致艺人鞠婧祎的最后告知》,要求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称将就鞠婧祎及其关联人“涉嫌严重经济犯罪”的问题,择日向监管部门、媒体和公众实名举报。
而从两方的关系结构看,丝芭作为经纪公司,确实更有条件掌握艺人鞠婧祎在合约履行、对外商务、结算路径、税务代扣代缴等方面的材料与线索。
所以它有掌握对鞠婧祎不利材料的条件,这点在实务上并不奇怪。
不过能掌握线索不等于鞠婧祎已经构成犯罪。刑事问题,最终只认证据链和法定构成要件。
丝芭说的经济犯罪真正落到艺人身上,通常就两类:职务侵占与逃税。
一、职务侵占罪
就是把本该属于公司的钱,绕过公司装进自己或关联方口袋。
从我们接触到的艺人类的案件实务,举个例子:
2022年,某品牌方与艺人洽谈代言合作,合同总金额1000万元。
按她与公司的经纪合约约定:这类商业收入应当由公司签约/收款,再按比例分配(例如公司75%、艺人25%——比例仅为举例)。
但实际操作中,艺人团队绕过公司,让品牌方将800万元 直接打入其母亲控制的某“文化传媒工作室”账户,只向公司报备200万元,并声称“这就是全部收入”。
公司后来发现其余800万元 未入公司账,要求返还,遭拒。
这里最关键的前提是:双方签的经纪合约在当时仍被视为有效、尚未解除或未被法院确认无效;并且该类商务收入在合约条款里明确属于公司统一对外签约与结算的范围。
二、逃税罪
说白了就是把真实收入藏起来,少报、漏报,甚至不报,从而把该交的税“省”下来。这个不用我再举例——网红、艺人领域属于高发风险点,大家也听过不少类似案例。
经纪公司之所以敢把“税务问题”拿到台面上讲,通常是在释放一种切割信号:
公司体系内、由公司结算和代扣代缴的那部分,我们已经依法完税;
如果还存在公司体系外的“体外收入”或另行收款,那就不属于公司代扣代缴的范围,相应的申报纳税义务和法律后果,应由艺人及其相关主体自行承担。
为何明星解约常会撕破脸?
一句话:因为这类解约一定会碰到双方最核心的两样东西,钱和控制权。
很多艺人刚出道时签的经纪合约,往往是全包型的:
公司管你的人、管你的活、管你的钱,合同期限也可能很长。
像这里,鞠婧祎方面称,最初签约时间为2013年(时年19岁,刚加入SNH48),合约有效期至2033年,长达20年。
艺人还没红的时候,这些条款看起来没那么刺眼,因为资源主要靠公司给。
但一旦艺人走红、具备市场价值,问题就来了:
原来的分成比例、资源分配权、合作决定权,几乎都在公司手里。
这时候艺人会觉得我已经能挣钱了,却还被老合同锁着;公司会觉得你一走,我最值钱的资产就没了。
所以解约不是分手,更像分家产。
对艺人来说,继续履约可能意味着被长期绑定、错过黄金期;对公司来说,解约就等于现金流断掉、核心资产流失。
双方自然很难好聚好散。
再加上顶流的商业价值往往是年千万甚至上亿级别:
公司会强调自己早期投入如培养成本、资源扶持、渠道议价;艺人会强调自己承担的代价如形象风险、时间成本、职业窗口期。
结果就是:谁都觉得自己亏,谁都不肯让步。
在这种利益规模下,体面谈判当然是小概率事件,撕破脸反而变成常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