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现在澳门扫街摄影,被路人警告「把我删了,不然报警」,拍到路人算侵权吗?在澳门街头摄影都有哪些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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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8日,演员李现在个人社交账号发布一组澳门扫街照。

他还分享了扫街时的小插曲:“被路人警告照片给我删了,不然报警!原来澳门是不能‘玛格南’式(纪实抓拍)拍照的。

从民法典的民事角度而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但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有对应的除外规定:

第一千零二十条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这一条虽说在95年的时候已经有相关的立法思路,但它的适用情形结合过往北京市中院一关于拍摄街头实景时摄入其肖像的判决可见,司法角度是审查是否公共场景+无意+无法通过后期剪辑消除才认为属于上述规定(五)的合理适用。但随现在科技的发展,剪辑技术实际上已经能够完全解决相关问题,且该问题在相关行业也早已予以重视,实际上上述规定的适用情形越来越少。

回到问题本身,若该摄影并无公开上传或获益,纯属个人爱好或是拍摄景点无意间让路人入镜之情形,路人是否也可以要求删除、是否也存在被主张侵权的空间?

检索相关案例,就偶然出镜的路人提起的与试听作品无关的纯粹就肖像权问题的个人起诉类案件,目前未见匹配度高的案例。一般个人间案件均与隐私、名誉、网络传播相关。

结合文中提及的路人要求删除问题:认为若拍摄照片确实有路人入镜,特别是存在如面部特写可以识别的,而路人发现后要求删除的,拍摄人也是有义务配合删除,否则路人以肖像权名义起诉,法院审查侵害核心要点会是肖像制作使用行为+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制作使用+无阻却违法的事由,因此法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被认为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并要求配合删除诉求被支持的可能性是极高的。

综上,若所谓“玛格南”式拍照的定义是“你可以拍,但不能作为商业盈利目的使用”的话,因民法典的排除规定并非以是否盈利为前提条件,故实际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均应理解为不能玛格南”式拍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