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张柏芝被其前经纪人余毓兴及其公司诉至高等法院,被索赔至少1276万港元(约合人民币1159万元),余毓兴指其收逾4000万港元(约合人民币3633万元)预支片酬后未履行电影及经纪人合约。
目前案件正在香港持续审理中。毒眸对话了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米新磊,就该案件的一些基本情况进行了复盘,并从法律角度展开深入探讨。
以下为毒眸和米新磊的对话实录:
事件经过
毒眸:余毓兴是怎么成为张柏芝经纪人的?
米新磊:2011年左右,张柏芝拍摄电影《河东狮吼2》,而余毓兴是该片的投资人,故商业合作相识。
同一时间,张柏芝新买入的一套香港房产,有4000万港元的资金缺口。余毓兴声称自己当时和博纳有联系,可以帮张柏芝补上4000万的资金缺口,但是要作为片酬的预付款支付,包含4部电影片约。
事情谈得差不多后,余毓兴又提出要求张柏芝把经纪约一并签给他,他才答应付款。张柏芝觉得他能一下拿出这么多钱来,还有博纳的关系,能力应该不错,而且她也确实需要一个经纪人帮她处理工作,所以就签了合同。2012年又签了一份电影合约,增加了2部电影片约。
毒眸:这份合同的存续时间是多久?
米新磊:第一份合同的存续时间是8年。但在2013年,余毓兴所在的公司,香港新亚洲娱乐联盟集团有限公司,在香港法院被颁令清盘。相当于公司主体消失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变更合同主体的话,一般合同也会终止。
但是余毓兴向张柏芝隐瞒了这件事。此后,因为公司被清盘,所以余毓兴将经纪合约转给了一个第三方主体。但张柏芝表示对此合约并不知情,并质疑该合约是伪造的,签名不是自己的笔迹。
毒眸:新的合同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米新磊:张柏芝方并不认可这份合同,并否认是自己的签字。关于签字的真伪,可能需要笔迹鉴定才能确定。如果确定是虚假签字,那这份协议就是无效的。但即便是张柏芝签的字,签署时却完全不知情,按照内地的法律规定来看,这也可能是基于重大误解的情况之下所签署的文件,是可以撤销的,效力也是有瑕疵的。最终认定可能取决于双方的举证能力。但这些都是后来才发现的,在那段时间,余毓兴还是正常作为张柏芝的经纪人,进行工作对接。
毒眸:大概是在什么时间,张柏芝发现余毓兴对她有欺骗行为?
米新磊:2014年左右,东方卫视有个综艺节目,叫《女神的新衣》,余毓兴负责跟节目制作公司进行对接,在对接过程中产生了一些矛盾,制作公司认为张柏芝收了200万定金却爽约,后来制作公司直接跟张柏芝方面建立了联系,双方对齐信息后,发现余毓兴曾伪造了一份和制作公司的合约给张柏芝,里面显示的定金远低于200万。
对于艺人来说,这其实是不可饶恕的行为,所以当时张柏芝也委托香港的律师给他发了律师函,要求终止双方的经纪合约。
(补充信息:在庭审现场,大律师问张柏芝是否参加过《女神的新衣》这个节目,她表示:“没有参加过,而且因此让我损失了700万人民币。主办方没有追究我,他们追究的是其他人的责任,还希望我一起追究。”)
毒眸:为什么最后没有终止?
米新磊:张柏芝最后没有选择走起诉流程,因为当时余毓兴说自己得了癌症,她有点于心不忍,考虑到他的身体状况,所以默许他继续帮自己处理工作。
毒眸:张柏芝工作室发布的公告,第二条提出余毓兴在2014年伪造公章,就是这次吗?
米新磊:是的。
(补充信息:公告显示,2014年7月14日,余毓兴伪造公章以张柏芝女士经纪人名义擅自对外签约,张柏芝女士已针对该涉嫌违法之行为发出律师函。)
毒眸:所以在2014年之后,张柏芝和余毓兴还保持着实质上的合作关系吗?
米新磊:没有。2016年左右,余毓兴离开了这个行业,也再没有联系过张柏芝。余毓兴去内地做房地产的生意,跟华夏银行等公司有过一些合作,也产生了一些纠纷。生意失败后,他又回到了香港,并且在2020年起诉了张柏芝。
(补充信息:2019年,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亮马桥支行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相关法律文书显示,2018年1月9日,华夏银行依约发放贷款6000万元。现贷款发生逾期,本金近6000万元及暂计算至2018年7月19日的利息270787.37元未能归还,特提起诉讼。)
双方已经很久没有进行过工作上的沟通了,张柏芝一方面重心放在孩子上,接的工作本来就很少,另一方面,在和东方卫视的合作之后,双方虽然没有完全撕破脸,但也慢慢地不联系了,所以在张柏芝的概念里,双方的合作已经结束了,没想到2020年的时候会被起诉。
毒眸:余毓兴的起诉理由是什么?
米新磊:他有两个主张。其一是,虽然新亚洲已经清盘,但是后续补充签署了新的合同,因此双方的合同关系一直存在,合同具备法律效力;其二是,双方在合约里规定的是六部片约,余毓兴预支了4000万,现在还有五部没拍,因此张柏芝需要退还对应的款项。
细节补充
毒眸:基于重大误解签署的合同可以撤销,这是内地的法律规定的吗?
米新磊:是的。
(补充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可撤销,重大误解指行为人对行为性质等错误认识致后果与意思相悖且造成较大损失。)
毒眸:所以张柏芝方在庭审上可以就合同的效力进行反驳。
米新磊:目前我没有看到他们根据这一点进行主张,张柏芝方所述的是有些文件本身是虚假的,而且主张笔迹鉴定。
(补充信息:庭审上,张柏芝方强烈质疑合约的真实性,称涉案的《全球独家经理人合约》是伪造文件,合同上的签名并非张柏芝本人签署,并反指原告有“伪造文件”的嫌疑。)
毒眸:余毓兴提到张柏芝还有片约没有履行,具体情况是什么样的?
米新磊:拍了一部之后,余毓兴就没有新的片约再邀请过张柏芝了,所以这个片约实际上是因为他的原因,导致张柏芝无法继续履行,而不是她单方面拒绝拍摄。而且他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这五部电影的确存在。
毒眸:当时的4000万预付款,是只包含4部电影的片约吗?其他工作是按照固定比例单独进行抽成吗?
米新磊:是的,只有电影,其他工作按照合约约定,都是单次结算。
毒眸:张柏芝方可以主张在合约到期之前,事实上并没有片约,相当于如果余毓兴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确实有项目,那么张柏芝方是不需要退还款项的,是吗?
米新磊:还是要看合同条款是怎么规定的,比如是否写明如果没有履行片约,是哪一方的责任,根据责任方去确定如何交易,正常应该是有条款规定的,但我不知道具体的细则。
不过这些论证的前提,是承认合同本身是成立的,现在双方仍然是就合同的真实性进行驳斥。
毒眸:在2016年余毓兴来到内地之后,张柏芝的经纪工作是谁来负责呢?
米新磊:一方面是她自己的工作因为家庭原因有所减少,另一方面,她的工作重心也开始逐渐向内地转移,她有个协助20年的助手,帮她去处理相关的工作,并且一直到现在仍然在合作。
相关分析
毒眸:这类涉及到预付款的艺人合约,在行业内属于常见情况吗?
米新磊:是的,对于一些有名气的演员或者主播来说,有些经纪公司为了争取他的业务,通常会以预付款的形式寻求合作,相当于是吸引艺人签约的方式,特别是在争取一些有知名度的艺人时。更常见的一种模式是保底金,相当于经纪公司给艺人支付一笔钱,合约到期后就算没赚到这么多钱,也不需要退还。
艺人看中的不仅是确定到手的钱,以及基于这笔钱所展示出的经纪公司的能力和信任,公司是在认可艺人价值,并且认为自己有运营能力帮艺人赚到钱的前提下,才会愿意提前支出,所以这是一个很有诱惑力的橄榄枝。
毒眸:在这次纠纷里,张柏芝的确收到了预付款,但合约期内公司破产且没有开拍新电影的能力。那么,在法律上,是否存在基于客观事实退还款项的情况呢?
米新磊:一般来说还是要看双方合同的细则。从内地的法律规定来说,预付款在法律上并不是一个明确的概念,比较接近的概念是借款,比如说在一些年轻艺人的经纪合同里,经纪公司会每个月给他发一笔固定的金额,用于维持他的基本生活,一般合同里会有明确的规定,未来赚了钱之后,要先把这笔钱扣掉,剩下的钱再按照一定比例去分配。实际上这就可以被认定为借款,如果合约到期后金额有缺口,合同会要求艺人补齐这部分金额。
毒眸:现行法律当中,有针对艺人经纪业务这一块的专门条款吗?
米新磊:没有。针对合同的条款有很多,其中,有名合同的意思是有固定类型的合同,在民法典里面会有明确的规定,比如租赁合同、买卖合同、赠予合同等等,但是经纪合同不在其中,所以是采用合同编里的通用规则。
毒眸:以您的从业经历来看,经纪业务所涉及到的法律纠纷是否十分频发?
米新磊:是的,频发性很高,而且很复杂。演员是其中相对简单一些的情况,歌手的还要更复杂一点,因为涉及到音乐版权的归属。前些年,这种情况更加常见,现在由于素人选秀的消失,再加上艺人的收入在下降,纠纷相对少了一些。很多纠纷也不一定是以诉讼的方式解决,大部分情况是私下和解。
毒眸:这类纠纷一般哪有几种不同的情况?
米新磊:一类是解约类,一般是在合约期没满时,艺人主动提出要跟经纪公司解约,原因可能是经纪公司的不作为,或是像张柏芝这样,对方出现了重大错误,还有一种情况是艺人在红了之后,可能想要成立自己的工作室,这些都属于解约类的纠纷,也是最多的一类;另一类可以概括为重大违约事件,比如艺人塌房,或者公司出事。不过这两类往往是交融在一起的。还有就是涉及到版权的纠纷,比如邓紫棋之前和蜂鸟的纠纷。
毒眸:所以这是行业内不可避免的一个常见问题?
米新磊:对,因为娱乐行业人员的流动性比较高,演艺事业的不确定性也比较多,再加上职业本身的暴利性,各方面因素的共同影响。
毒眸:对于这一类问题的发生,有什么建议和提升空间?
米新磊:一方面,经纪公司和经纪人的专业度还有待加强,没有得到整体性的商业化的锤炼和制度的约束,这是行业规范的问题;另一方面是加强对艺人的普法教育。我们之前去北京电影学院讲过课,也是因为北影的老师跟我们说,有很多学生在大三大四的时候会陷入一种焦虑的情绪,也有一些无良经纪公司会利用这一点引诱他们签约,实际上只是为了骗取违约金。因此,艺人也需要加强对法律的认知,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