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仿名人不能没有边界

内地明星 1 0

转自:中国妇女网

□白晨

网红“小颂文”模仿“高启强”直播吸粉超2万,“四川芬达”因恶搞杨坤被起诉以及汪峰对“山寨汪峰”丁勇的胜诉……如今,明星模仿已从昔日综艺中的才艺致敬,演变为数字时代的流量之争。模仿与侵权边界的模糊,也愈发引人深思。厘清这一界限,既是对他人权益的尊重,也是文娱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一步。

应当看到,模仿本身未必构成侵权。文艺创作中的合理借鉴是文化传播的常态。早年《百变大咖秀》等节目中的模仿,多秉持尊重之心,展现表演才华,既博人一笑,亦未逾矩。然而,一旦模仿走向商业牟利,甚至损害他人权益,便不得不面对法律的审视。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其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等人格权益不仅受法律保护,更因其蕴含的商业价值而需格外审慎对待。

倘若模仿者通过丑化明星形象、编排低俗剧情等刻意扭曲明星的公众形象,或借用高度相似的名称误导公众,则可能构成人格权侵权;若未经允许表演明星原创作品,或借模仿之名引流牟利,则可能涉及著作权侵权或不正当竞争。汪峰起诉“汪小峰”、杨坤起诉“四川芬达”等判决,已然为越界模仿敲响了法律的警钟。

模仿当以敬为先,创作须以度为界。真正的模仿,起点应是致敬而非丑化,是才华展示而非哗众取宠。真正的艺术模仿,从来不是简单地复制,而是带着敬意地再创造。唯有厘清边界、创作有度,才能让每一份模仿皆含敬意,每一次创作皆守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