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云社钢丝节发生观众骂战的直接原因是现场工作人员使用激光笔制止观众录像时引发冲突。2025年12月8日纲丝节岳云鹏、孙越表演期间,有观众因录制演出被工作人员用激光笔照射,双方发生争执并引发现场混乱,导致演出一度中断。
这一冲突的深层矛盾源于两方面:一是部分观众对现场禁止录像的规定不满,认为影响观演体验;二是德云社出于版权保护和演出秩序管理,对录制行为采取较严格的制止措施。演员岳云鹏在现场曾试图调解,既劝说观众“都是钢丝”,也指出工作人员“要尊重买票的顾客”,最终通过缓和气氛将演出拉回正轨。
此类事件反映出大型演出中“观众录制需求”与“主办方版权管理”之间的常见矛盾,而激光笔等强硬制止方式容易激化情绪,成为冲突导火索。
在文艺演出现场,观众是否拥有录制权利,这一问题需从法律框架、权利归属及实际执行三个层面综合分析。
法律层面明确禁止未经许可的录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八条,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这意味着任何未经表演者或主办方授权的录制行为均构成侵权。例如,观众在演唱会现场用手机拍摄完整视频并上传至网络,可能同时侵犯表演者的表演权、摄制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法律明确规定,未经许可录制或传播现场表演的,需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权利归属与合同条款强化了禁止录制的合法性。观众购票时,门票背面的“观众须知”通常包含“未经许可禁止录音录像”的条款,这属于格式合同。根据《民法典》,此类条款若未加重观众责任或排除其主要权利,则具有法律效力。观众购票行为本质是接受主办方提供的“观看服务”,而非获得录制授权。例如,国家大剧院明确要求观众寄存摄影设备,演出中禁止拍照录像,这一规定已形成行业共识。
实际执行中存在平衡空间与争议点。尽管法律禁止未经许可的录制,但实际操作中需考虑录制目的、传播范围及对演出方的影响。若观众仅录制片段用于个人留念且未传播,实践中追责较少;但若录制完整内容并通过社交媒体广泛传播,则可能因“市场替代效应”损害主办方收益,此时侵权性质更明确。例如,五月天北京演唱会中,有观众穿婚纱在聚光灯下拍照引发争议,反映出观众行为与演出秩序的冲突。此外,部分演出方通过售票直播等方式主动传播内容,若观众自行录制并直播,则直接构成竞争性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