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亦菲满天星头饰”“刘亦菲妆容”“刘亦菲经典角色造型”……今年10月,在某盛典上,刘亦菲的妆造惊艳全场,很快在网络上引起模仿潮。记者发现,在多个短视频平台上,一些自媒体主播模仿刘亦菲的满天星发型、妆容,或模仿她的影视剧角色经典造型并进行表演。
无独有偶,今年9月,电视剧《许我耀眼》热播后,网络上出现了剧中演员赵露思妆容、服装模仿潮。同时,“刘亦菲同款”“赵露思同款”商品也在电商平台热卖。
电商平台上的“明星同款”
这些模仿视频、销售明星同款行为引发了网友讨论。有网友评论:“蹭流量,缺乏原创”“小心团队告你”。
那么,网络主播、电商平台这类“跟风”行为,如果未获得授权,是否构成侵权?又该如何规避侵权风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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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妆造侵权有条件
网络主播模仿明星妆造、穿搭,会有版权侵权风险吗?
“只有落入著作权法的作品范畴,才谈得上‘版权侵权’,通常把‘具有独创性的整体视觉表达’作为判断标准。”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律师李景健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单纯的生活淡妆、日常发型、常规服饰搭配很可能因缺乏独创性而不构成作品,但如果造型师对发型、头饰、服装、配饰进行“取舍、编排、设计”,形成可复制的整体造型稿,如手稿、3D图、定妆照等,且整体视觉效果具有独创性,可被认定为美术作品或视听作品中的服化部分。
对于网络主播讲解明星日常及影视剧中的穿搭,或拍摄模仿穿搭视频的情形,李景健表示,网络主播如果使用了官方剧照、片花、杂志图等,需要获得制片方或版权方授权,其中如果涉及到演员的面部等可识别特征,通常也需要获得演员的肖像权授权。在此过程中,如果使用了明星私生活街拍,摄影记者或明星本人享有版权,亦需授权,当然也同样需要获得演员的肖像权授权。
“网络主播模仿明星妆造这一行为侵犯版权的风险较低,其主要取决于所模仿的妆造是否构成独创性的表达。”华东政法大学国际知识产权教研室主任阮开欣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也表示,如果所模仿的妆造不具有独创性,或者妆造的模仿只是达到风格上的近似,那么模仿行为就难以构成版权侵权。此外,在模仿行为构成再现独创性表达的情况下,其还可能构成合理使用而免于版权侵权。如果网络主播模仿妆造的行为具有戏仿性质,那么其可能属于著作权法下的适当引用,从而不构成侵权。
服装的穿搭通常难以构成独创性的表达,因此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阮开欣表示,服装设计在其独创性和功能性分离的情况下能够作为美术作品而享有版权保护。网络主播为了讲解明星日常及影视剧中的穿搭,而在视频中再现享有版权的服装设计,可能属于著作权法下的适当引用行为,从而不构成版权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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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同款”涉及多项权利
在出现妆造模仿的同时,一些电商平台上还出现了“刘亦菲同款”商品热销的情况。商品主要包括“刘亦菲同款满天星发饰”“刘亦菲同款项链、耳钉”等,价格从几元到几十元不等,有些商家还配以刘亦菲某盛典上的造型图片或视频。同样的,一些电商平台上也出现了“赵露思同款”商品热销的情况,包括服装、发卡、耳环等商品。
电商销售“明星同款”商品,如果未获授权,是否有版权侵权风险?
“在服装设计、款式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的情况下,未经版权人许可销售‘同款’服装的行为侵犯发行权。电商平台在明知或应当知道侵权商品的情况下没有采取必要措施的,应承担帮助侵权的责任。但是,电商平台没有主动审核版权的义务。”阮开欣指出,权利人对其服装款式提交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的情况下,未经许可生产、销售“同款”服装的行为还会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此外,在没有任何登记注册的情况下,即使服装款式没有达到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程度,其还可能享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保护,生产、销售“同款”服装的行为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规制。
李景健也认为,若“同款”商品复制了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如影视剧独创性服装设计、美术作品类装饰,则很可能构成对相关权利人的版权侵权。“根据我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五条,平台仅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时需采取删除等措施,否则承担连带责任。我们可以比较整体性地认为,电商平台目前并无主动审核商品是否侵权的法定义务。”
以上情形,除版权外,还可能涉及肖像权等。李景健补充,例如商品配图或视频使用明星肖像,包括剧照以及生活照、艺术照,涉及肖像权;如使用“某某某同款”等名称引人误认为与明星存在特定联系,涉及反不正当竞争;如使用影视剧出品单位或者明星已注册商标的角色名或其他名称等,涉及商标权。
阮开欣也表示,上述行为往往会涉及到明星肖像、姓名等个人信息的使用。如果此类使用行为导致市场混淆,使消费者误认为所销售的“同款”商品存在明星本人的代言或任何关联关系,那么其还可能构成仿冒行为而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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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种途径保护合法权益
据了解,在实践中,以上的未经授权销售“明星同款”的情形大量存在,但少有当事人因此受到追究。对此,李景健认为,主要原因是版权人及演员基于商业安排、成本等方面的考量,没有启动维权。
如何降低侵权风险?
李景健认为,一方面,使用者应当尽可能采用原创拍摄或经授权物料;对必须引用的剧照,应当控制引用比例,并以说明、评介为目的使用相应内容,以解说、批评、教学作为节目主要部分,可尝试主张版权的合理使用。“对于合理使用的认定,司法上的不确定性较大。而就剧照中的肖像权使用,我认为目前常见的使用方式,很难落入肖像权合理使用的范围。”李景健强调。
明星或影视剧权利人,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李景健建议,应从多角度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版权保护,对影视剧、摄影作品等进行著作权登记,保留创作手稿、创作过程等材料,梳理版权链条;肖像权维权,及时针对擅自使用肖像的行为提起诉讼;平台投诉,发现涉嫌侵权的情况,向相关平台发送侵权通知,要求删除内容并采取相应的必要措施;反不正当竞争维权,对混淆行为及时进行警告并视情况提起诉讼。“此外,还可以进行授权合作,尽可能通过官方授权规范和扩大商品或内容使用,减少侵权行为。”李景健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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