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演员张颂文的"慈善人设"引发网友热议。有网友考古发现,张颂文在成为知名演员后,累计参与公益捐款近200次,但每次捐款金额仅为10元左右,总计捐款约2000元。而此前有消息称,张颂文一部戏的片酬高达2000万。巨大的收入与捐款数额之间的反差,让部分网友质疑其伪慈善人设翻车。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头条号作者“以案普法”@以案普法对此进行了分析。
律师:只要不是诈捐、骗捐,捐多少是他人的自由!
此事一经在网上曝光,立刻引发了网友的热议,有网友表示,张颂文没火之前,三顿都不一定顿顿有得吃,如果是没火之前捐的10 元钱没毛病,只是心是善的但之前能力不够,再说捐多少是心意,没必要道德绑架主动捐款的人。
也有网友称,捐款10块钱可以,1块钱也可以,但如果利用这种方式做虚假宣传,来提高自己的人格,那就确实有些过分了。
首先,民法典第5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慈善法第34条规定,本法所称慈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
日常实践中,慈善归根到底是一种自愿将财产赠与他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捐款与否、数额的多少,都是行为人自己能够决定的事实,任何人不能够强制他人捐款。
换而言之,只要不存在诈捐、骗捐的情况,那捐多少是其他人的自由,不能因为捐的少就横加指责,捐的多就大肆赞扬,毕竟每个人的经济实力不一样,只要有心即可,所以在本案中,无论张颂文捐款10元还是20元,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其次,虽然张颂文捐款多少的行为并没有触犯法律规定,但如果网友所言属实,确实存在故意夸大事实欺骗粉丝的情况,那么有失妥当。
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按照大众一般人的认知来看,一位当红明星做慈善200次,显然是应该有一定成效的,再不济,也不会只是2000元,如果张颂文利用了这种误区进行宣传,那么有违诚信原则。
当然,如果张颂文全程并未以此进行宣传,只是部分媒体为了骗取流量恶意解读的话,那么责任也不应该张颂文来承担。
最后,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第1025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此事来源于部分网友在网络上的曝光,如果是确有此事,那么这只是正常的民事法律监督行为,不构成名誉侵权,但如果是发布者恶意诋毁他人的话,已经构成名誉侵权,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与此同时,如果证实确实存在恶意诬陷行为的话,还涉嫌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后续将面临拘留、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