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工程师盗窃所在公司845台影石相机,销赃获利191万,再偷240台未遂被抓,获刑十年;包括X3全景运动相机、GO3拇指相机等明星机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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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公司担任工程师两年,“90后”男子林某利用工作之便,

盗走公司845台相机并销赃获利191万余元。后来,他又收取买家54万元,准备再盗窃240台相机时,被警方抓获。

4月9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在一审法院以林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后,广东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二审驳回林某上诉,维持原判。

影石相机 资料图

一审法院认定,2023年4月至2025年3月,林某担任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某公司高级维修PE工程师,负责检测、维修等工作。工作期间,他利用工作岗位在仓库内、易于接触到公司相关产品的工作之便,趁仓库管理员不备,盗窃公司产品运动相机装进纸箱内,再将纸箱藏匿在仓库外的待报废区域,等下班后趁机将纸箱从后门楼梯带离公司,后通过闲鱼App对外出售运动相机。

经审查,2023年4月28日,林某出售影石X3全景运动相机35台给赵某,得款8.5万元;2023年4月13日至8月9日,他出售影石X3全景运动相机414台、影石GO3拇指相机117台给丹某,得款120.17万元;2025年2月5日至2月27日,他出售影石X4全景运动相机264台、影石AcePro运动相机15台给丹某,得款62.77万元。

经统计,上述已被销售的赃物经鉴定价值193万余元。

2025年3月,林某收取丹某54万元后,在公司仓库盗窃X4全景运动相机8箱共240台(经鉴定价值55.92万元)藏匿在待报废区域。3月7日12时许,他在公司被公安人员抓获,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但辩称是职务侵占。

公安人员在报废区域缴获赃物运动相机240台(已发还被害单位)。另外,林某已退还被害单位100万元并取得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林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林某部分盗窃犯罪未遂,对该部分盗窃可从轻处罚;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主动退出部分赃款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林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同时,责令林某退赔被害单位93万余元。

因不服一审判决,林某提起上诉。中山市中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据此,今年3月25日,中山市中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