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娱的版权大戏真是越来越精彩了!几天前还站在道德高地的李荣浩,怎么也没想到自己会这么快从维权先锋变成争议焦点。
事情要从李荣浩对单依纯的那场高调维权说起。这位41岁的歌手不久前刚展示了什么叫“硬气维权”,公开发文炮轰单依纯在深圳演唱会上未经授权翻唱《李白》,言辞犀利到不行。他不仅强调自己“不是为钱”,还预判了对方所有可能的公关说辞:“不要说不知道,不要说都是公司干的,也不要试图通过黯然落泪来卖惨博取同情”。
当时李荣浩的“版权斗士”形象简直树立得不要太完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音著协)还专门发声明确认了侵权事实。网友们纷纷点赞,称赞这是“内娱版权回应模板”。
可谁能想到,剧情在短短72小时内发生了惊天反转。
双重指控的突然降临
正当李荣浩还沉浸在维权胜利的光环中时,互联网上开始浮现出关于他本人的抄袭指控——而且一来就是双重打击。
第一重门来自遥远的日本。有网友翻出他2016年创作的《小眼睛》,指出这首歌与日本歌手平井坚的《Signal》存在惊人相似性。李荣浩的回应倒是很“实诚”,承认“原曲100%一样”,但同时强调“我没有抄袭!!哪个250抄袭的人会抄的100%一样”。
他解释这是一场乌龙事件:20年前刚到北京时,他以扒带形式练习音乐制作,误将这首练习用的歌曲文件打包发给了版权公司,多年后才发现被误当作原创歌曲发行。他表示已联系海外原作者并承诺道歉赔偿。
如果说《小眼睛》还能用“早年练习作品误发”来解释,那么第二重门就来得更猛烈了。美籍华裔音乐人Dennis Kuo在Instagram上发布对比视频,直指李荣浩为《恋人》新增的钢琴前奏与间奏,与自己2019年的作品《Track in Time》高度相似。
Dennis Kuo的指控相当具体:他指出《恋人》新增的前奏段落几乎与《Track in Time》“一模一样”,尤其钢琴版本更是暴露了“抄袭痕迹”。这位音乐人还不客气地批评部分中国艺人存在“从抖音等平台抓取热门音乐改写剽窃”的行为,并表示已启动法律程序寻找律师维权。
舆论场瞬间炸开了锅。有人支持李荣浩,认为这些都是巧合;有人质疑他的双重标准;更有业内人士开始深入分析这些争议的专业细节。
工作室的“公有乐理”反击战
面对Dennis Kuo的指控,李荣浩本人选择了沉默,但他的工作室在4月2日发布了一份颇为强硬的声明。
声明的核心逻辑很明确:网传提及的“Ⅱ-Ⅴ-Ⅰ和声进行”(也就是251和弦走向),是华语、欧美乐坛通用的经典常规乐理走向,数年间广泛应用于海量流行音乐作品中,属于公有乐理创作基础架构,不具备任何独家原创性。
工作室强调,单一通用和弦套路、基础乐理编排,不能作为判定抄袭、侵权的有效依据,行业内已有海量专业案例与乐理共识佐证。声明还透露,截至目前他们未收到任何相关正式起诉、立案等诉讼材料。
但这份声明并没有平息争议,反而引发了更激烈的专业交锋。
音乐圈内分成了两派。支持方认为,251和弦走向确实是流行音乐创作中最基础的和声套路之一,从周杰伦的《青花瓷》到无数爵士标准曲都在用,把这种公有乐理说成抄袭确实站不住脚。
然而质疑方提出了更细致的观点:承认和弦套路是公有的没错,但两首作品在前奏旋律线条、织体设计、钢琴音色选择等具体细节上的高度重合,已经超越了单纯对公有乐理的运用。有分析指出,《恋人》的前奏不仅在和弦走向上与《Track in Time》一致,连第二小节D和弦的变体使用、第四小节Em和弦的add9延展音处理都高度相似,这种综合性的相似度值得深究。
争议的焦点逐渐清晰:公有乐理框架与个性创作表达之间的界限到底在哪里?
三重标准碰撞下的判定迷雾
要理解这场争议的复杂性,需要从三个不同维度来审视。
法律维度上,抄袭判定通常遵循“接触+实质性相似”原则。也就是说,不仅要证明两件作品相似,还要证明后者创作者有接触前者的可能性。李荣浩工作室的声明巧妙地避开了“实质性相似”这个核心问题,转而强调乐理的公有性,这种回应策略被指并未直接回应对手的主要指控。
行业专业维度则更加复杂。业内确实有共识:单一和弦套路不能作为抄袭依据。但问题在于,当整体编排、旋律设计、音色选择等综合元素都出现相似时,该如何判定?音乐创作中“灵感借鉴”与“创意复制”之间的灰色地带,恰恰是这场争议的症结所在。
最让公众感到不适的,恐怕是舆论与道德维度上的“双重标准”质疑。就在几天前,李荣浩对单依纯的侵权问题采取了“零容忍”态度,要求对方“不要说不知道,不要说都是公司干的”,态度强硬到不行。可轮到他自己面对争议时,回应方式却变成了通过工作室发声明,还强调“艺人不再出面反复回应相关话题”。
这种前后态度的反差,让不少网友发出了“严于律人,宽于待己”的质疑。更有人指出,如果主观无意即可免责,《小眼睛》事件中“100%复制他人作品并署名获利”的行为,本质上可能比局部抄袭更恶劣。
音乐产业的版权困境与反思
李荣浩的这场风波,实际上折射出整个音乐产业在版权保护上的深层困境。
一个明显的问题是版权保护的双重标准现象。行业内在维权力度上似乎存在着选择性,明星身份、作品影响力等因素可能影响了版权争议的处理方式与舆论走向。李荣浩作为资深音乐人,在维权时自然更有话语权和关注度,但这并不意味着普通音乐人的权益就值得忽视。
创作环境的挑战同样不容忽视。在华语流行音乐创作中,如何处理承袭、借鉴与原创的关系,一直是个棘手的问题。信息透明时代,音乐人面临着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严格的公众审视,每一个创作决定都可能被放大检视。
从《小眼睛》的“练习作品误发”到《恋人》的“公有乐理”争议,这些个案其实暴露了音乐产业在版权管理上的系统性问题。创作环节缺乏规范管理、版权公司审核缺位、历史遗留问题难追溯、跨国维权成本高昂……这些问题都不是李荣浩一个人面临的,而是整个行业共同的困境。
未竟的讨论与开放的答案
梳理完整条时间线,不禁让人感慨:从高光维权到深陷争议,李荣浩的这场“版权大戏”演变速度之快,恐怕连他本人都始料未及。
事件虽然告一段落,但那些核心问题依然悬而未决:和弦走向相似到底算不算抄袭?音乐创作中,“借鉴”与“抄袭”的边界究竟在哪里?当法律的专业条文、行业的内部共识、舆论的感性判断发生碰撞时,又该如何寻求最大公约数?
回看李荣浩工作室的那份声明,它在专业层面上有其合理性——强调公有乐理的通用性确实符合音乐创作的常识。但在公众沟通层面,这份声明似乎缺乏足够的说服力,未能有效回应外界对其“双重标准”的质疑。
这场风波对李荣浩个人形象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但更重要的是,它可能促使更多音乐人重新思考自己的版权认知。当法律、专业与舆论在音乐创作的天平上相互碰撞,每一个创作者都需要找到属于自己的平衡点。
你认为李荣浩工作室的“公有乐理”回应能站住脚吗?欢迎理性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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