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网评论员 罗筱晓
3月31日,艺人鞠某某被实名举报偷税漏税一事冲上社交平台热搜榜,当晚,税务部门回应,经核查未发现其涉税问题。
从我国《税法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来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一直以来,真实客观的检举,在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不过,这种权利不该成为个人私器。在对上述举报事项的回应中,税务部门表示“多次收到类似举报”且本次举报“没有提供新的有效线索”……这说明,不管是不同的人举报同一件事还是同一个人反复举报,其实并没有什么实质性证据,但税务部门每一次都进行了认真核查。
明星艺人被举报涉嫌违法违规或行为失德、经调查被认为不属实的情况,并非个案。类似事件足够吸引眼球,却也容易扰乱公众视听,占用公共资源,甚至浪费司法和行政力量。有的还会引发骂战和撕裂,搞得一地鸡毛。最终,“热搜”是爆了,整个舆论场也受伤了。
基于公心和事实的检举必须被重视,检举人也应该被保护,但如果是出于个人恩怨等目的的诬告,还一再折腾有关职能部门,也不该被纵容,更不该由社会为其买单。
说到底,无论举报何人何事,都不能滥用法律赋予的监督权,更不该捏造事实、恶意举报。要知道,这种行为是有法律后果的——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借举报造谣、扰乱公共秩序、导致被举报者名誉受损的,需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根据我国《刑法》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