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实话,这几年在水比较深的娱乐圈,被实名举报偷税漏税还能“全身而退”的明星,鞠婧祎可能是头一个。
3月31日,上海税务的通报写得很清楚:从2025年9月起就收到过多次举报,查了,没问题。
这次又来了,还是同样的事,没有新线索,所以不予受理。
但这次的举报其实挺“有模有样”的。
举报材料称,鞠婧祎2024年申报收入1100万元,但实际收入超过5000万元,瞒报比例接近88%。
数字具体、指向明确,不是那种模模糊糊的“我听说的”。
也不是那种可能涉税,而是有理有据的举报。
也正因为如此,税务部门才会反复核查,直到确认没有问题才通报。
而这份通报本身,其实比举报内容更值得琢磨。
一、官方及时公布查处结果,有多重要?
细想一下,如果这份公开通报姗姗来迟,会是什么局面?
举报材料传得满天飞,粉丝和路人吵成一团,品牌方观望,合作方犹豫。
被举报的人喊“清者自清”,但谁信?
在舆论场上,“被举报”这件事本身就自带三分嫌疑,想自证清白比登天还难。
所以税务部门这次的做法,其实给了被举报人一个“官方认证”的清白。
这不是一句空话,是实实在在的背书。
它打破了那种“举报就等于有事”的惯性思维,也让后来想靠反复举报来折腾人的人知道:
查过了,没新料就别来了。
这次举报的时间点也很微妙——正好赶在鞠婧祎新剧《月鳞绮纪》定档前夕。
再往前看,她与前经纪公司丝芭传媒的合约纠纷一直没消停,双方对合约效力存在争议。
丝芭传媒虽然否认自己是举报主体,但有业内人士指出,举报材料中涉及的艺人活动信息,与丝芭曾公开过的艺人行程记录存在重合。
这也让外界猜测,举报背后是否有商业博弈的影子。
当然,目前并无直接证据指向丝芭,鞠婧祎方已就诽谤问题起诉丝芭,法院尚未作出判决。
如果举报可以不用承担任何后果,那这件事就太“好用”了。
看谁不顺眼,或者想搞垮谁,写一份“有模有样”的举报材料,往相关部门一递,再同步到网上。
结果呢?不管最后查没查出来问题,被举报的人已经被折腾得够呛——舆论质疑、商务停滞、形象受损。
而举报者呢?
查实了,自己是“正义之士”;
查不实,大不了说一句“我也是听说的”或者“线索有误”,全身而退。
这成本太低了。
尤其是在商业竞争激烈的行业,这种“举报式攻击”如果被滥用,就成了一种低成本、高杀伤的竞争手段。
二、那举报者到底该担什么责?
法律上其实区分得很清楚,关键看是“错告”还是“诬告”。
第一,不担责。
如果举报者只是信息有误,没有恶意,也没在网上到处扩散,那就属于正常行使监督权,不用担责。
法律保护举报的积极性,不苛求每一条线索都精准无误。 第二,民事责任。
要但如果举报者是故意捏造事实,还拿到网上公开传播,那就完全是另一回事了。
这时候,被举报人可以依据《民法典》要求民事赔偿,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第三,行政责任。
公安机关也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恶意诬告者处以拘留或罚款。
第四,刑事层面。 这次不构成诬告陷害罪,因为该罪要求“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而税务核查是行政程序,没到那一步。但如果是恶意捏造事实且情节严重,诽谤罪的门槛并不是遥不可及。
回到这次事件,鞠婧祎方已经起诉丝芭传媒诽谤。 如果法院认定丝芭参与捏造事实,那民事赔偿责任是跑不掉的。
即便举报者是个人,只要查实存在恶意,同样可能被追责。
三、鞠婧祎被举报这个事,到底是谁传到网上的?
这个也是需要查清的,对于这种恶意将未查清楚的事情,随意公布到网上,引发不必要的舆论,也应该进行监管。
否则,在商业竞争中,大家都用“
先举报,后上网,再搞臭
”这三部曲来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 这也是一种 不正当竞争,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谁在这个事件中推波助澜,谁就要承担责任。 四、说到底,这件事留给我们什么思考?
我觉得有三点挺关键的。
第一,官方的及时回应很重要。
查实了该通报通报,查不实更该及时通报。
让清者自清,浊者自浊,而不是让舆论代替调查。这次税务部门的做法,给被举报人一个“官方认证”的清白,也让公众看到了监管的透明和严谨。
第二,举报的权利和责任应该对等。
你可以举报,但如果你的举报是捏造的、恶意的,还造成了实际损害,那就该付出代价。
否则,实名举报这个本来挺好的制度,迟早会被玩坏——尤其是当它成为商业竞争的暗器时。
第三,经纪公司与艺人之间的合约纠纷,不该用税务举报的方式来“解决”。
这次事件暴露出的行业乱象,值得反思:部分经纪公司通过税务举报施压艺人,消耗行政资源,也污染舆论环境。
规范合约透明度、完善纠纷解决机制,比搞“举报战”要健康得多。
鞠婧祎这次算是“经得起查”了。
税务部门的结论不仅为她正了名,也让她的新剧《月鳞绮纪》如期播出。
但下一个被举报的人呢?能不能也这么幸运,关键还得看制度怎么平衡——既不让真正的举报者寒心,也不让恶意举报者轻易脱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