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歌手@水木年华卢庚戌 发布博文喊话侵权其原创歌曲《爱上你我很快乐》的人:
卢庚戌表示,“水木年华出道25年,遇到的版权侵权数不胜数。而经核查,我发现由我作词作曲、发行于2004年的原创歌曲《爱上你我很快乐》,竟成了某些歌手侵权的重灾区——近几年频繁被网络达人在有打赏属性的直播间、音乐节、商业演出等商业场合演唱,从未获得任何授权。”
翻唱、分享甚至二创都欢迎,但任何涉及以盈利为目的的直播、演出、品牌合作等商业用途时,请务必提前进行版权沟通与授权。
针对《爱上你我很快乐》这首歌的侵权问题,卢庚戌说明:
第一,对于已经用这首歌进行商业演出的朋友,我不点名、不针对,但请尽快主动联系我补上版权费用。补费之后,既往不咎。
第二,此次收到的所有版权费用,我将全部捐出,用于乡村儿童美育教育。
第三,对于有梦想但确实有困难的年轻音乐人,如需使用水木年华的作品,提前联系说明情况,我们愿意在尊重版权的前提下尽可能给予支持,必要时可以免费授权。
我无意针锋相对,但容忍不等于默许,宽容不该是侵权的温床。一首歌从落笔到传唱,藏着创作者的心血。如果行业的底线守不住,谁还愿意用心做音乐?尊重原创,不是情分,是本分。
继李荣浩喊话单依纯《李白》侵权后,有关音乐作品著作权问题持续引发关注。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马丽红律师表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九)项,著作权人享有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著作权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从司法实践来看,单纯改编演唱不能作为合法不侵权的抗辩理由。判断是否超出合理使用边界,需严格适用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第一,看使用性质,演唱会以售票营利、商业宣传为目的,不属于个人学习、公益免费表演等法定合理使用情形;
第二,看改动程度,仅调整编曲、音效、节奏的细微调整,不具备独创性,不构成新作品,若深度篡改旋律、曲解歌词立意,还会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
第三,看市场影响,改编演唱直接替代原版商业价值、瓜分版权收益,直接超出边界。
只有无营利、无公开传播、标注原作者信息且不损害原作合法权益的极小范围使用,才可能落入合理使用范围,商业改编演唱始终需要事前取得词曲双重授权。
未经许可改编演唱他人作品,侵权方依法需承担赔偿损失、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法律责任。
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赔偿主要包括:
按照权利人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违法所得进行赔偿,二者择一适用;难以计算的,可参照权利使用费确定赔偿数额。对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可适用惩罚性赔偿,数额为上述标准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若前述方式均难以计算,法院可依法判决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法定赔偿,同时权利人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维权开支,也可一并主张。
来源 | 中国青年报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