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引发了业界广泛关注。原告为国内某知名演员,发现A公司制作并发布的短剧中,通过AI换脸技术将其肖像拼接至剧中角色面部,致使公众误认为原告参演了该剧。原告还在另一案件中起诉B公司,该公司在其运营的视频账号中上线了涉案短剧。
法院认定A公司存在侵害原告肖像权的故意并实施了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B公司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最终,法院判决A公司、B公司分别在其运营的涉案视频账号向原告发布书面致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作为一名执业律师,笔者认为本案判决在新技术应用的法律边界、举证责任分配、平台审查义务等维度树立了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的裁判规则。
一、 核心争议与裁判要旨:穿透“技术面纱”审视行为本质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当AI生成的肖像与特定自然人高度相似时,是应认定为技术条件下的偶然“撞脸”,还是应认定为以技术为工具的故意侵权?法院的判决清晰地指向了后者。
(一) 关于“撞脸”抗辩的举证责任分配
法院并未简单接受“技术巧合”的说法,而是将证明“确属巧合”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主张此说的被告A公司。这符合“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然而,A公司仅以口头自述描述创作过程,在法庭要求下无法复现或证明其AI生成过程未指向原告,因此承担了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此处的举证责任分配是关键。在AI技术背景下,生成过程中的指令、训练数据、参数设置等均由操作者掌控,原告难以获取其侵权的“后台”证据。因此,当生成结果与特定自然人肖像具有高度可识别性,并已引发公众指认时,应由技术使用者(被告)对其“无侵权故意”及“过程合规”承担证明责任。这一处理方式极具实务智慧,避免权利人陷入对复杂技术黑箱的举证困境,将不合常理的“巧合”抗辩置于严苛的证明标准之下,有效防止了以“技术”为名行侵权之实的行为。
(二)关于侵权构成的认定标准
法院明确指出,判断AI合成内容是否构成肖像权侵权,关键在于合成后的形象能否被一般公众或相关公众识别为特定自然人。本案中,相关话题引发网络热议,大量用户质疑并指认,这本身就构成了“可识别性”的强力社会证据。
这一标准回归了肖像权保护的立法本意——保护自然人的人格标识与人格尊严不被非法利用。它不要求AI生成形象与本人100%一致,而是以社会一般认知为判断尺度。这为今后处理类似“深度合成”技术侵权案件提供了明确、可操作的司法标准。
二、 各方责任界定:制作方故意明显,平台方义务未尽
法院对两被告的责任认定,清晰地勾勒出内容生态中不同主体的法律义务边界。
(一)制作方A公司:具有主观故意,应承担直接侵权责任
法院认定A公司“具有涉案片段能够使得一般公众识别为原告肖像的基本判断能力”,此认定实质上推定其存在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在明知可能引发误认且能预见到侵权风险的情况下,仍选择制作并发布,其行为已超出技术中立的范畴,构成了以营利为目的(短剧通常具有商业属性)的非法使用。
(二)发布/传播方B公司:著作权授权不豁免人格权审查义务
B公司的抗辩极具代表性,即“内容有著作权授权”且“未参与制作”。然而,法院的判决打破了这一幻想。判决明确指出,取得著作权授权,仅能避免侵犯著作权,但对于内容中可能存在的侵害肖像权、名誉权等人格权的问题,平台仍需履行独立的、合理的审查义务。
此判定对各类内容平台、短视频平台具有重大警示意义。平台不能仅做“传声筒”,尤其是对于通过算法推荐、付费推广等方式获得流量的内容,其注意义务应与内容的传播热度、侵权明显程度(如本案涉及的知名演员、AI换脸技术特征)相匹配。对于显而易见的侵权风险(如使用AI换脸技术处理知名人士肖像),平台若采取“鸵鸟政策”不予审查,将难逃共同侵权之责。
三、 判决启示与实务建议
本案虽已生效,但其辐射效应深远,为行业合规与个人维权提供了清晰指引。
(一)对内容创作者与制作公司的建议:
1. 严守授权红线:
使用任何可识别性强的自然人肖像(尤其是公众人物),必须事先取得明确、有效的书面授权。切勿心存侥幸,认为“AI生成”“技术巧合”可以成为免责金牌。
2. 过程留痕,自证合规:
在利用AI工具进行创作时,应注意保存完整的创作指令、原始素材、生成迭代过程等记录,以备在发生争议时,能够证明自身创作过程的合法性与无侵权故意。
3. 进行侵权风险评估:
在作品发布前,可引入“侵权风险筛查”环节,对作品中的人物形象、声音等进行审核,排查是否存在与特定自然人高度相似且未获授权的情形。
(二)对内容发布与传播平台的建议:
1. 建立分层审查机制:
平台应完善内容审核规范,对“AI生成”“换脸”等标签内容,或涉及知名公众人物的内容,设置更高的审核标准或进行重点抽查。
2. 强化技术识别能力:
积极利用或开发技术工具,对上传视频进行初步的深度合成内容检测,辅助人工审核。
3. 优化投诉响应流程:
确保权利人的侵权投诉渠道畅通,建立高效的“通知-必要处置”机制。在接到含有具体证据的有效投诉后,应及时对涉嫌侵权内容采取处理措施。
(三)对肖像权人(尤其是公众人物)的维权建议:
1. 主动监测,固定证据:
可借助专业机构或利用网络监测工具,关注自身肖像被使用的情况。发现疑似侵权内容,立即通过录屏、截图、公证等方式全面固定证据,并记录传播范围、讨论热度等。
2. 精准锁定责任主体:
维权时应同时追究内容制作者与传播平台的责任。向平台投诉时,应提供明确的权属证明与侵权链接,必要时可同时发送律师函。
3. 明确诉求,主张赔偿:
诉讼请求不仅包括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还应依据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传播范围、商业利用性质、被告获利情况等,提出合理的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赔偿。
四、结语:
北京互联网法院的这纸判决,是对野蛮生长的AI换脸内容产业的一次重要司法规训。它旗帜鲜明地宣告:技术是工具,不是法外之地;创新有边界,不得以牺牲他人合法权利为代价。 无论是追逐流量的制作者,还是追求规模的平台方,都必须在法律框架内探索技术的应用场景。同时,也提醒公众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对侵权行为勇敢说“不”。本案为AI时代的肖像权保护树立了清晰标杆,即任何利用技术手段侵害人格尊严与标识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审视与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