闪电律解 | AI生成明星视频被大量传播 是好玩还是侵权? 律师:涉嫌多项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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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网·闪电新闻2月11日讯

近日,在一些短视频平台上用AI生成的周星驰经典电影片段的视频,被不少网友制作发布传播。周星驰经纪人陈振宇发文质疑:想问一下这些属于侵权吗?相信创作者应该已经盈利,而某平台是不是都放任不管,提供给用户生成发布?同时该事件也引发网友热议,多数网友认为:AI再便捷,也要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使用。

对此,山东国曜琴岛(德州)律师事务所王文宝律师从法律角度进行了分析和解读:

一、涉嫌构成肖像权侵权

1. 肖像权的核心保护范围: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2. AI生成形象的侵权认定:AI生成的周星驰影像,无论是否完全复用原片素材,只要其面部特征、肢体动作、标志性神态等能被公众清晰识别为“周星驰本人”,即构成对其肖像的“可识别性使用”。即使标注“AI生成”,也不能免除侵权责任——因为技术手段的合法性不能替代权利授权的合法性。

3.事实与法律结合的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合理使用肖像的前提是“非以营利为目的”,如果此类视频通过流量变现、直接收费的AI特效,显然超出合理使用范围,构成对肖像权的直接侵犯。

二、涉嫌构成侵犯著作权,涉嫌侵犯原作品的改编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

1. “接触+实质性相似”的侵权判定:周星驰电影(如《枪火》的恰恰舞片段、《大话西游》的齐天大圣形象)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影视作品。AI生成内容若直接提取或高度模仿原片的经典场景、人物造型、动作设计等独创性表达,而非仅借鉴“风格”或“思想”,则可能构成“实质性相似”。

2. 侵犯改编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将周星驰电影片段“魔改”为恰恰舞、土味视频等,属于对原作品的歪曲、篡改,不仅侵犯原著作权人的改编权,还可能因改变作品原意(如将悲剧情节改为搞笑内容)损害作者声誉,违反《著作权法》关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规定。

3. AI训练数据的潜在侵权:若AI模型训练过程中未经授权使用了周星驰电影素材,根据司法实践中的“接触+实质性相似”标准,即使生成内容经过“再创作”,只要其核心表达来源于受保护作品,仍可能被认定为侵权。

三、对于平台担责的问题,如未尽审核义务,需承担连带责任

1. 平台的主动审查义务: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平台)应当加强内容审核,采取技术或者人工方式对使用者的输入数据和合成结果进行审核。涉事平台如未拦截侵权内容,还提供AI生成工具,明显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2. 盈利模式下的共同侵权责任:平台通过积分收费、流量分成等方式从AI特效中直接获益,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若平台明知或应知用户利用其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3. “避风港原则”的适用限制:平台不能仅以“技术中立”或“用户生成内容”为由免责。若平台主动推荐、编辑、推广侵权AI特效,已超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中立地位,需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和侵权责任。

四、律师建议:技术应用须守住法律底线

1. 对创作者:AI创作不得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作品片段,尤其避免以盈利为目的的“魔改”“恶搞”,否则将面临民事赔偿甚至行政处罚。

2. 对平台:应建立AI生成内容的“事前授权审查+事中显著标识+事后快速处置”机制,对涉及名人肖像、影视作品的AI模板进行严格合规筛查。

3. 对公众:提高法律意识,不传播、不使用未经授权的AI侵权内容,发现侵权线索可通过平台举报或向监管部门反映。

AI技术的发展不应成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挡箭牌”。无论是创作者、平台还是技术提供者,都需在法律框架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周星驰经纪人的公开质问,不仅是对个人权利的维护,更是对AI技术应用边界的明确警示——创新必须合法,流量不能凌驾于权利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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