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某短视频平台上AI生成
周星驰经典电影片段的视频
被大量网友制作发布
2月9日
周星驰经纪人陈震宇发文质疑
“想问一下,这些属于侵权吗
(尤其这两天大量传播)
相信创作者应该已经盈利
而某平台是不是都
放任不管提供给用户生成发布?”
评论区中,不少网友认为
“未经本人同意属于侵权
希望能够合理规范。”
影视飓风测评后连呼6次恐怖
产品方宣布
暂停真人素材参考能力
2月7日,字节跳动Seedance 2.0 AI视频生成模型低调上架,但目前尚未全面开放,需开通“即梦”正式会员才能有限次使用。模型的相关内容在国内外社交平台上掀起一阵刷屏式传播,引发热议与思考。
知名科技博主“影视飓风”创始人Tim(潘天鸿)2月9日在抖音发布的测评视频中,
先后6次使用了“恐怖”一词,在让Seedance 2.0技术“出圈”的同时,也引发了有关版权问题的舆论关注
。
Tim表示,当把自己的“脸”(注:指代照片)上传到Seedance 2.0之后,在没有给出任何提示、词语、信息以及声音文件的情况下,AI会自动用自己的声音说话。
“这个你不觉得恐怖吗?而且最恐怖的是,不只是我的声音,而是我们上传的照片只有楼的正面,但是它的运镜可以转到楼的另一面。”Tim在测试视频中展示,AI运镜出现的楼体另一面与现实几乎一致。“它知道我背后的东西是什么,即便我们没有告诉它。”
“这基本上可以确定一件事情,就是Seedance 2.0很大量的训练了我们公司的视频。”Tim推测道。而对于Seedance 2.0团队是否有向影视飓风方面要版权的问题,Tim明确表示,平台的用户协议里可能隐藏了类似授权的条款,但其个人没有收过费,也没有被联系过授权。“也许他们(Seedance 2.0)在法理上是合规的。但是,这有点恐怖,对吧?”
鉴于影视飓风是影视、科技领域顶流视频账号,Tim过往高产的视频早已成为公开的互联网数据,很可能已被用于模型训练。
相关事件发酵同时,
字节跳动Seedance 2.0紧急暂停了真人素材参考能力
。有官方运营人员表示:
即梦创作者们大家好,Seedance 2.0在内测期间收获了远超预期的关注,感谢大家的使用与反馈。为了保障创作环境的健康可持续,我们正在针对反馈进行紧急优化,目前暂不支持输入真人素材作为主体参考。我们深知创意的边界是尊重。产品调整期间给各位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期待以更完善的面貌与大家正式见面。
AI生成名人拜年视频
专家:也有法律风险!
同时
临近春节未经授权的AI拜年视频
也在社交平台走红
引发争议
在部分短视频中,小品演员冯巩、蔡明和香港明星刘德华等人在网友家中围在一起包饺子,给大家拜年。
中国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研究院院长张凌寒表示,人脸、人声等都是具有生物识别功能的敏感个人信息。未经授权的深度合成,
侵犯了当事人的人格权益
。
依据民法典与深度合成管理相关规定,人脸、人声属敏感个人信息,未经授权制作、传播即侵犯肖像权、声音权,
即便非商用也需担责
。高度仿真的内容易模糊真假边界,可能被用于造谣、诈骗,危害网络生态。
央广网在文中称,技术创新应有边界,
趣味不能凌驾规则
。平台应强化审核与标识,用户需增强版权意识,拒绝制作、转发侵权内容。唯有守住合规底线,AI才能真正为春节添彩,
让年味既有新意,更有秩序与温度
。
幸福福田法律工作室
北京市盈科(深圳)何晓铭律师解读——
未经授权利用AI技术生成、传播名人的人脸、人声相关视频,即便部分创作者声称非商用,也已侵犯当事人的肖像权、声音权等人格权益;若创作者通过此类视频实现盈利,还涉嫌侵犯相关著作权,平台若未尽到审核、管理义务,放任侵权内容传播,需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此外,高度仿真的AI合成内容易模糊真假边界,若被用于造谣、诈骗等行为,还可能触犯刑事法律,危害网络生态与社会公共利益。
维权建议与风险防范
被侵权的名人及相关权利方,应及时固定AI侵权视频的发布链接、传播数据、创作者盈利证据等相关材料,可先向平台发起投诉,要求平台下架侵权内容、提供创作者相关信息;若平台拒不配合或侵权行为造成严重影响,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平台披露用户实名信息、删除视频、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普通用户应增强版权与法律意识,拒绝制作、转发未经授权的AI合成名人内容,若发现相关侵权内容,可向平台或相关监管部门举报。
平台应强化AI生成内容的审核机制,对涉及名人肖像、声音的AI合成内容进行严格核验,对侵权内容及时下架处理,同时完善AI生成内容的标识体系,让用户清晰区分真实内容与AI合成内容。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对姓名等的许可使用,参照适用肖像许可使用的有关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深度合成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不得利用深度合成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损害国家形象、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经济和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