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艺人的新闻我向来不怎么感兴趣。因为艺人是靠新闻过日子的。哪怕屁大的一点事也要把它整成新闻。当下的媒体呢也非常感兴趣地把它当新闻传播。
金晨艺人交通肇事由他人顶包的新闻开始出现在媒体上时,哪怕进了微博热榜,我也没瞧一眼。因为它不具备什么新闻价值。艺人拍戏就有替身,出了点小小的交通事故,用用替身又是多大点事。不过,今天看了金艺人在其社交账号中的回应,就觉得有唠叨两句的必要。
金艺人是这样说的:“由于事发突然,加上当时情绪紧张,助理向交警说明自己是驾驶人,并配合完成了事故认定。当我手术结束意识恢复后,了解了该事件的处理过程,我认为我本人作为实际驾驶员必须承担全部事故责任及为此次事故中出现的不当处理承担全部责任。因此,我让助理立即联系保险公司,申请撤销保险理赔,所有车损费用及路边设施和房屋围墙相关方的经济损失由我本人全额承担,相关赔付已于2025年4月完成。”
呵呵。挺有意思的呀。既然已经认为“本人作为实际驾驶员必须承担全部事故责任及为此次事故中出现的不当处理承担全部责任”,那么为啥不在当时向警方承认自个是驾驶员?为什么一直等到他人举报,网络上持续发酵时,才迫不得已地在自媒体上说了个“认为”而不向警方承认?这种行为是不是“放任虚假陈述”?是不是涉嫌程序违法?
现在的艺人是先富一族(正带着还没富起来的我们致富呢)了。在他们的眼里能用钱摆平就“合理合法”了。因此,金艺人认为“申请撤销保险理赔,所有车损费用及路边设施和房屋围墙相关方的经济损失由我本人全额承担”就是“承担全部事故责任及为此次事故中出现的不当处理承担全部责任”。
有人认为,金艺人因面部开放性创伤紧急就医,并安排助理报警,符合法律豁免情形,不构成逃逸。
此说不能成立。
有律师指出,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人自己受伤而需要就医,这一点无可厚非。在自身伤情允许的情况下,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他人报警,向交警部门说明真实信息和情况,主动承担法律责任,以最便利的条件配合警方调查,是驾驶人最首要的义务。这也是界定是否属于“肇事逃逸”最关键的考量因素。根据金艺人在社交媒体上的回应来看,历时近一年,也没有向交警部门说明真实信息和情况,更谈不上主动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不是他人在网上爆料,网上持续发酵,那么她也根本不会在社交媒体上“坦承”她是驾驶人。
当地警方在“警情通报”中表示:“立即成立专班,开展 事故情况复查、调查过程复核等工作。”那就等待警方给的结论吧。
金艺人说:“作为一名公众人物,我未能做好表率。”说句大实话,我辈从来没把艺人当做什么表率。如果将他们做表率,那人就要做不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