劣迹艺人分级管控及审批追责建议框架

内地明星 1 0

核心原则

1. 以违法违规性质、情节轻重、社会危害程度、公众负面影响为核心分级依据,不搞一刀切,明确量化标准。

2. 审批全程留痕、分级负责、终身追责,杜绝人情审批、弹性执行,确保监管刚性。

3. 兼顾行业规范与社会教化,对轻微失范以警示整改为主,对严重劣迹坚决封杀,守住公序良俗和法律底线。

第一部分:劣迹艺人分级及对应管控措施

一级劣迹(绝对终身禁止复出)

认定标准:触犯刑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涉及贩毒、涉黑、强奸、猥亵、故意伤人、危害国家安全等严重刑事犯罪;因偷税漏税、阴阳合同等经济犯罪数额巨大(超5000万)且拒不整改;教唆、诱导青少年违法失范,造成极端社会影响。

管控措施:终身禁止在影视、综艺、直播、舞台、广告代言等所有公开文艺娱乐领域从业;禁止其作品上线、重播、翻拍,禁止任何平台为其提供曝光渠道;行业内永久拉黑,不得通过笔名、艺名、幕后合作等任何形式变相复出。

二级劣迹(限制复出,禁业期限5-10年)

认定标准:触犯刑法被判处拘役、管制或单处罚金,无实刑;偷税漏税、阴阳合同数额较大(1000万-5000万),已补缴税款及滞纳金;涉及嫖娼、聚众赌博、酒驾醉驾等行政处罚,情节恶劣;发表不当言论、触碰国家主权/历史红线,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未主动公开道歉并整改。

管控措施:自处罚/判决生效之日起,禁业5-10年(根据情节轻重核定具体年限);禁业期内禁止一切公开演艺、代言、直播行为,其存量作品可保留但不得做宣传推广;禁业期满后,需提交整改报告、社会公益证明,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有限制复出。

三级劣迹(限制复出,禁业期限1-3年)

认定标准:因公共场所寻衅滋事、高空抛物、交通肇事(无人员伤亡)等受到行政处罚,情节较轻;存在学术造假、代拍代笔、恶意炒作、造谣传谣等行业失范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私生活失德(如出轨、家暴未遂)被实锤,引发公众强烈反感,未及时回应并整改。

管控措施:自曝光/处罚之日起,禁业1-3年;禁业期内禁止参加上星综艺、卫视晚会、主流媒体节目及一线品牌代言,可从事幕后非曝光工作(如剧本创作、后期制作);禁业期满后,经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可恢复演艺活动,但1年内不得担任节目主咖、品牌代言人。

四级劣迹(警示整改,无禁业期但限制演出)

认定标准:存在迟到早退、耍大牌、现场罢演等职业素养问题,影响节目制作;在社交平台发表不当言论(非原则性),及时删除并公开道歉;轻微私生活争议,未造成广泛社会影响。

管控措施:无明确禁业期,但6-12个月内限制参加主流平台重点节目、国家级文艺活动;需提交书面检讨,参加行业协会组织的艺德培训并考核合格;由所属公司及行业协会进行约谈警示,整改情况纳入艺人信用档案。

第二部分:审批审核流程(分级审核,全程留痕)

1. 复出审核流程

1. 艺人/所属公司在禁业期满后,向对应级别主管部门提交复出申请、整改报告、无新增劣迹证明、公益贡献材料;

2. 主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在官方平台进行7天公示,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3. 公示期内无异议的,予以审核通过,发放《复出备案通知书》;公示期内收到有效举报的,暂停审核,核查属实则驳回申请,延长禁业期1-3年。

2. 日常演艺活动审批流程

1. 平台/制作方在邀请艺人参演、代言前,需向县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提交艺人信用档案查询申请,确认艺人无劣迹或已符合复出条件;

2. 对三级及以上劣迹复出艺人,平台需额外提交艺人使用说明,明确其参演角色、出镜时长、宣传方式,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启用;

3. 所有审批材料、审核意见、批复文件均永久存档,纳入全国文化和旅游系统审批管理平台,实现跨地区、跨部门信息共享。

3. 信用档案管理

建立全国统一的艺人信用档案系统,录入艺人基本信息、劣迹记录、处罚结果、整改情况、复出审核记录等;档案信息实时更新,对各级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主流平台开放查询,实行红黑榜制度,红榜为无劣迹、公益突出艺人,黑榜为一级劣迹终身禁演艺人。

第三部分:审批者追责机制(权责对应,终身追责)

1. 分级追责主体

- 国家级主管部门:负责一级劣迹艺人复出审核及全国审批工作的监督指导,对跨省域审批违规问题追责;

- 省级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劣迹艺人复出审核,对辖区内三级及以上艺人审批违规问题追责;

- 市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四级劣迹艺人审核及日常演艺活动审批,对县级审批工作进行监督。

2. 追责情形(出现以下情况,对审批责任人严肃追责)

1. 对一级劣迹艺人违规审批复出,或为其变相复出提供便利;

2. 未按标准审核,为不符合条件的二、三级劣迹艺人提前复出、无限制复出;

3. 审批过程中收受财物、接受宴请、徇私舞弊,存在权钱交易;

4. 未进行公示或公示期未处理有效举报,违规通过审核;

5. 审批材料造假、档案记录缺失,导致监管漏洞;

6. 对群众多次举报的艺人劣迹问题,未核查、未处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3. 追责处罚标准

1. 情节较轻的(如审核疏漏、流程不规范),给予约谈警示、通报批评、扣发绩效处理;

2. 情节较重的(如徇私舞弊、违规审批),给予降职、撤职、调离岗位处分,取消其审批工作资格;

3. 涉嫌违法犯罪的(如权钱交易、受贿),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 实行终身追责,即使审批责任人调离、退休,发现其在职期间存在审批违规问题,仍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四部分:配套保障措施

1. 成立全国艺人艺德评审委员会,由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法律专家、媒体代表、公众代表组成,负责劣迹分级认定、复出审核的专业指导;

2. 要求所有演艺公司、平台建立艺人准入审查制度,对签约艺人进行背景调查,若签约劣迹艺人并违规推送,对公司/平台处以罚款、暂停节目制作等处罚;

3. 强化行业自律,由中国文联、中国视协、中国音协等组织,定期开展艺德培训和普法教育,艺人必须参加并考核,考核结果纳入信用档案;

4. 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在主管部门官方平台设立劣迹艺人举报入口,对实名举报的问题,做到件件有核查、事事有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