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互联网+”浪潮下,网络直播作为近年来兴起的新兴特殊行业,与网红经济一同成为当前发展最为迅速的商业模式之一。然而,随着这一新兴商业模式的运行,其引发的问题与传统法律框架之间的摩擦日益凸显。离职竞业限制义务以民事法律行为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要求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在契约自由的前提下设置离职竞业限制,不仅旨在维护经纪公司的经营利益,还需兼顾网络主播群体的择业自由权与基本生存保障,平衡双方主体的利益。但如何合理协调二者的权利义务,在学界与实务领域均存在较大分歧。综合来看,相关观点主要分为以下两大类:
持有效观点的一方认为,
网络主播签约经纪公司后,除自身努力外,经纪公司通常会对其进行培训、包装、提供资源、引流推广及直播宣传,以吸引更多观众关注直播间,提升主播知名度与粉丝数量,从而为公司创造更可观的收益。然而,观众关注主播的核心在于其个人特质,而非背后的经纪公司。因此,若主播在合作合同履行完毕后,继续开展与原经纪公司旗下主播同类的直播活动,观众可能因认可该主播而继续在其直播间赠送礼物或购买关联商品,导致原经纪公司无法获得收益,其投入资源培养的观众群体也可能随主播流失。此时,主播的直播活动与原经纪公司形成竞争关系,难免会对后者造成损失。在此背景下,直播合作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已成为行业共识。这类条款作为特殊行业的特殊竞业限制约定,既符合行业普遍规律与生态,又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各方需依约履行权利义务。不过,对于竞业限制的期限、违约金数额等内容,若条款过于苛刻或违约金过高,司法实践中并非完全按约定处理,通常会酌情调整。
持无效观点的一方认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竞业限制人员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且用人单位需在竞业限制期内支付经济补偿。在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的关系中,认定竞业限制无效的情形包括:双方签订的合同并非劳动合同;主播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竞业限制主体资格;经纪公司未在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内支付经济补偿等。
无论是上述哪种观点,本律师结合法律法规与执业经验认为,在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这一新兴特殊行业中,竞业限制的效力不应“一刀切”,
而需根据双方法律关系(劳动关系或合作关系)及条款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综合判断:
主播与经纪公司的法律关系是认定竞业限制条款效力的基础,实践中主要分为
劳动关系
与
合作关系
两类:
1、
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需同时满足“主体资格合法”“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三个条件。若经纪公司对主播实施
日常用工管理
(如固定上下班时间、晨会点名、违规罚款、任务指标考核等),主播劳动报酬由经纪公司直接发放且为主要生活来源,则可能构成劳动关系(参考
《网络主播与传媒公司之间,究竟属于雇佣关系还是合作关系?》
)。
2、
合作关系的认定标准
:若双方签订《艺人经纪合同》《独家合作协议》,主播对直播内容、地点有较大自主权,经纪公司仅提供推广、资源支持,劳动报酬按比例分成(非固定工资),则通常认定为
平等合作关系
。
(一)劳动关系下的竞业限制:需符合《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
若双方构成劳动关系,竞业限制条款需满足如下要求:
1、
主体要求
:主播需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例如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或掌握经纪公司商业秘密的主播;
2、
内容要求
:需约定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
;若未约定,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后,可要求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为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3、
期限要求
:竞业限制期限
不得超过二年
;
4、
范围要求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需合理,例如与经纪公司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单位。若违反上述规定,如主体不符合、期限超过二年、未约定经济补偿且劳动者未履行等,竞业限制条款可能
部分无效
,如期限超过部分无效,或
可补正
,如未约定经济补偿但劳动者履行后可要求支付。
(二)合作关系下的竞业限制:需符合《民法典》的意思自治与公平原则。
若双方构成合作关系,竞业限制条款属于
民事合同条款
,其效力需依据《民法典》判断:
1、
有效要件
:需满足(1)行为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
无效情形
:若条款为
格式条款
,如经纪公司预先拟定、未与主播协商,且存在《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如不合理地免除经纪公司责任、加重主播责任、限制主播主要权利,包括竞业限制范围过广、期限过长、未约定经济补偿等,则条款无效。
3、
司法分歧
:实践中,法院对合作关系下的竞业限制条款效力存在分歧:(1)部分法院认为,若条款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行业惯例,如直播行业普遍约定竞业限制,则有效;(2)部分法院认为,若条款过度限制主播择业自由,如禁止主播在任何平台从事同类业务,则违背公序良俗,无效。
1、
若双方构成劳动关系
:竞业限制条款需符合《劳动合同法》关于竞业限制的规定,如主播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约定经济补偿、期限不超过二年等,否则可能部分无效或需补正;
2、
若双方构成合作关系
:竞业限制条款需符合《民法典》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规定,如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未不合理限制主播择业自由等,否则可能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