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演员朱一龙的名誉维权之路再添一则胜诉判决。北京互联网法院就其诉李某1、李某2、徐某某三人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作出裁决:被告李某1需通过涉案社交账号向朱一龙公开赔礼道歉,三名被告共同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及合理维权开支2000元。这起案件不仅是个人名誉权的一次成功捍卫,更折射出网络时代“造谣成本”从抽象规则到具体执行的落地——哪怕侵权者试图以“匿名”或“失联”逃避责任,法律依然能锁定其行为后果。
本案中一个值得关注的细节是,法院采用“公告送达判决书”的方式。这意味着部分被告可能已失联或拒绝配合司法程序——在网络世界里,这种“消失”曾被不少侵权者视为“免责法宝”:躲在匿名账号后造谣,事后注销账号、更换ID,仿佛就能抹除痕迹。但这起判决打破了这种“匿名幻觉”:
首先,网络账号的“实名绑定”机制让侵权者无处遁形。根据《网络安全法》,社交账号需实名认证,哪怕被告注销账号,平台仍需留存身份信息;其次,司法程序的“公告送达”确保判决法律效力——即使被告不配合,法院仍能通过公开渠道传递结果,后续强制执行(如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会让“失联”成本越来越高。
类似案例并不鲜见:2024年某网友造谣某歌手“出轨”,虽注销账号仍被法院通过实名认证信息锁定,最终被判公开道歉并赔偿5000元。这说明,“匿名”从来不是网络侵权的“免罪牌”,反而会因“痕迹可查”成为侵权者的“证据链”。
不少网友看到“3000元精神损害+2000元维权开支”的赔偿金额,会觉得“太少了”。但在法律从业者看来,这个数字的“信号价值”远大于“经济价值”:
首先,它明确“精神损害抚慰金”计算逻辑——根据《民法典》,需结合侵权情节、后果等因素确定。朱一龙作为公众人物,名誉受损范围更广,但3000元赔偿是法律对“造谣行为”的“定性”:你的行为造成伤害,必须付出代价;其次,“合理维权开支”的支持(含律师费),意味着法院认可“维权成本”应由侵权者承担。对受害者来说,这是“鼓励”——无需为捍卫权利额外付出经济成本;最重要的是,“公开赔礼道歉”判决,相当于让侵权者在其“造谣战场”(涉案社交账号)上“自扇耳光”。这种“反向传播”的惩罚,比单纯金钱赔偿更能修复受害者名誉。比如此前某博主造谣某明星“出轨”,被判在微博公开道歉并赔偿5000元。虽金额不高,但道歉微博阅读量超100万,相当于用造谣者的“渠道”澄清事实。这种“以彼之道还施彼身”的惩罚,才是对造谣者最有效震慑。
朱一龙的演艺生涯里,“作品”始终是核心标签——《人生大事》里的莫三妹、《负负得正》里的角色,都凭扎实演技赢得观众认可。但面对网络造谣,他没有选择“沉默是金”,而是一次次拿起法律武器:2025年3月诉豆瓣用户“枫林晚”胜诉,如今又赢了这起案件。这种“主动维权”的态度,给演艺行业提供了重要样本:
1. “作品”是底气,但“法律”是底线:很多艺人怕“维权影响路人缘”选择忍气吞声。但朱一龙用行动证明,维护名誉不是“玻璃心”,而是对职业尊严的捍卫。观众不会因你维权讨厌你,反而会因你“有原则”更认可你;
2. “小额赔偿”不是“无用功”,而是“规则的积累”:每一次胜诉,都是对“网络言论边界”的明确。当越来越多艺人选择维权,网络“造谣者”会意识到:“随便说两句”要付出代价;
3. “低调”不等于“好欺负”:朱一龙的低调作风,让很多人误以为他“不会反击”。但他的维权行动告诉我们,低调是性格,捍卫权利是本能。这种“温柔的坚定”,比“高调撕逼”更有力量。
朱一龙的这起维权案,本质上是“网络言论责任”的具象化。它告诉我们:
对造谣者来说,“匿名”不是保护伞,“失联”不是免罪符。只要实施侵权行为,法律就能找到你;对受害者来说,“沉默”不是唯一选择,“法律”是最有力武器。哪怕维权过程麻烦,也要坚持——你维护的不仅是自己的名誉,更是整个网络环境的理性;对观众来说,“吃瓜”要理性,“发言”要谨慎。敲下键盘前,多问自己:“这句话有事实依据吗?”网络世界的“自由”,从来不是“无边界的自由”。它的边界,是法律,是道德,是对他人权利的尊重。愿每一个人,都能在网络上“好好说话”——因为,你说的每一句话,都可能成为“伤害他人的刀”,也可能成为“温暖他人的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