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子佼儿童影像案缓刑引检方上诉,争议明星特权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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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24日,台湾高等检察署正式对主持人黄子佼二审获缓刑一案提起上诉。这起案件源于他长期持有2259部涉及未成年人的性影像,受害者最小年仅10岁。二审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4年,理由是黄子佼已与37名被害人达成和解并赔偿。然而,检方认为,如此严重的犯罪行为仅因赔偿就免于实刑,违背了罪刑相当原则,也低估了此类犯罪对儿童身心的长期伤害。

这起案件不仅关乎一人刑罚轻重,更牵动社会对儿童性影像犯罪司法处理方式的深层讨论:持有儿童性影像究竟有多严重?赔偿和解能否成为缓刑的充分理由?现行法律是否足以震慑此类犯罪?

台湾《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规定,无正当理由持有儿少性影像者,可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黄子佼一审依此被判8个月,但二审改依《个人资料保护法》判处更重刑度。法院认为,部分影像中少女手持写有姓名、学校的纸张,构成对个人资料的非法使用。这一法律适用的转变,反映出司法系统在现有法条框架下试图加重惩处的努力。

然而,问题在于,即便刑期加重,缓刑的宣告仍让许多人心生疑虑。检方指出,黄子佼身为公众人物,长期活跃于“创意私房”等非法论坛,持续购买、收藏大量性影像,行为具有计划性与持续性。受害者涵盖小学至高中阶段,部分影像涉及强迫展示身份信息,已非单纯“持有”,而是参与结构性剥削的一环。这种系统性伤害,难以因金钱赔偿而消除。

更关键的争议点在于“和解”在量刑中的分量。二审法院将与37名被害人达成和解作为缓刑主因之一,但儿童权益团体强烈质疑此举的正当性。台湾展翅协会指出,儿少性影像的流通本质是“数字性暴力”,一旦影像上传网络,便可能被无限复制、传播,造成终身二次伤害。即便加害人赔偿部分受害者,也无法阻止影像继续流窜。若司法允许以赔偿换取自由,无异于变相鼓励“花钱买免责”。

台湾妇女救援基金会也强调,此类犯罪侵害的不仅是个人,更是整个社会对儿童安全的保障体系。法院以《个资法》定罪,虽扩大了可求偿的被害人范围,却回避了性剥削的核心本质。真正的正义,不应止于民事赔偿,而应体现于刑事制裁的明确警示。

尽管缺乏过去五年同类案件的完整统计数据,但从零星判例与司法动向看,黄子佼案的缓刑确属罕见。一般而言,涉及大量儿少性影像的案件多倾向实刑,尤其当加害人具高社会地位或利用影响力获取影像时,法院通常从严量刑。此次缓刑判决,即便在法律技术上可被解释,但在社会观感与儿童权益优先原则下,仍显得格格不入。

公众反应亦反映此一落差。案件曝光后,舆论普遍质疑“明星特权”是否影响司法判断。黄子佼在一审时否认犯罪,直至二审才改口认罪并展开赔偿,这种“后知后觉”的悔意,是否足以换取四年缓刑?许多人认为,这不仅削弱法律威信,更可能让潜在加害者误以为“事后赔偿即可脱罪”。

值得肯定的是,检方的上诉展现了司法体系内部的制衡机制。高检署明确指出,判决“适用法则不当”,强调此类犯罪对儿少健全发展的侵害不可逆,缓刑恐损及法律的一致性与严肃性。这一立场,也为最高法院的终审提供了清晰的审查方向。

展望未来,此案或将成为推动修法的催化剂。目前《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对“持有”行为的最高刑期仅为一年,被批“罚轻难阻犯罪”。民间已呼吁将“购买”行为独立入罪,并提高刑度,同时建立影像下架机制与受害者支援系统。唯有从源头切断需求,才能真正遏制此类犯罪。

黄子佼案的最终判决尚未确定,但它已留下深刻启示:儿童性影像不是私密收藏,而是持续伤害的证据。司法的重量,不应被和解金所稀释。社会对儿童的保护,必须体现在每一个判决的细节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