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纷从2011年开始,当时张柏芝的前经纪人余毓兴通过其公司新亚洲娱乐提供资金给张柏芝。余毓兴主张这些资金属于预付款,用于张柏芝参与六部电影的拍摄,并与公司签署八年独家代理合同。张柏芝则主张资金为私人借款,用于房产购置,并否认签署任何独家代理合同。合同文件成为后续争议焦点,涉及签名真实性鉴定。
2013年,新亚洲娱乐公司经法院命令清盘。公司清盘后,张柏芝继续为该公司工作近一年,直至2014年才获知清盘事实。在此期间,余毓兴使用张柏芝的印章与东方卫视签署节目合同。合同中显示的酬劳与实际支付存在差异,余毓兴被指私吞部分款项。这一行为导致张柏芝发出律师函,指控余毓兴伪造印章。
2014年,张柏芝通过录音证据记录余毓兴的陈述,其中提到伪造公章,该录音在后续庭审中被提交,作为证明余毓兴习惯伪造文件的依据。2024年6月,余毓兴发布一首歌曲,歌词中包含对张柏芝的指责内容,称其为拿钱而自贬。张柏芝的工作室随之起诉余毓兴造谣,引发进一步法律程序。
官司于2020年正式提起,由余毓兴向香港高等法院起诉张柏芝,要求追讨款项。起诉理由基于2011年合同,主张张柏芝收款后未履行拍摄义务,导致公司损失。张柏芝反诉,主张合同签名伪造,并要求法院确认资金性质为借款而非预付款。案件审理过程持续多年,涉及多次证据交换和证人出庭。
2025年12月,案件开庭审理。双方提交证据,包括合同原件和相关财务记录。张柏芝出席庭审,提供否认合同真实性的陈述。审理焦点集中在资金用途和合同有效性上,但未立即得出结论。案件进入庭审阶段。该证词被原告质疑真实性,但法院记录了相关陈述作为参考。
庭审过程中,双方笔迹专家提供证词。除了笔迹鉴定,庭审还涉及2014年录音的播放。该录音再次确认余毓兴对伪造文件的表述,被被告用作证明原告信誉问题的证据。原告辩称录音上下文被误解,但未提供反驳录音的额外材料。该合同被法院审查,作为评估原告行为模式的依据。
庭审中,张柏芝在出席时表示所有东西均为虚假,并称不记得部分细节。法官提醒其专注回答问题。原告未提供完整银行对账单或税务记录来证明资金性质,被告同样缺少部分财务凭证。这些缺失导致证据链不完整,法院决定进一步审查。
审理结束后,法官宣布推迟判决至2026年1月13日。推迟理由包括需要一个月时间审查证据,特别是笔迹鉴定报告和录音内容。同时,此期间作为双方可能的和解阶段,尽管先前审理显示无和解迹象。法院强调判决将基于现有事实,决定合同真伪和责任归属。
反映出娱乐行业合同管理的复杂性。从2011年资金提供到2025年庭审结束,事件链涉及公司清盘、伪造行为和证据丢失等多环节。录音和笔迹争执成为关键转折点,影响最终裁定方向。案件未涉及额外当事人,仅限于张柏芝和余毓兴之间纠纷。
纠纷起源追溯到合作初期,当时资金转移缺乏清晰记录,导致后续解读分歧。合同文件虽被提交,但签名争议延缓了审理进度。专家互撕环节暴露笔迹鉴定的主观因素,尽管基于技术分析。录音证据的出现强化了伪造指控,但原告否认其代表性。
推迟判决提供时间整合所有提交材料,确保裁定基于完整事实。案件过程未改变原始事件序列,如公司清盘日期和录音年份。事件发展显示行业内信任机制的脆弱。从资金提供到法庭对抗,环节环环相扣。合同伪造指控与录音证据相结合,形成被告防御基础。原告主张依赖合同文本,但缺少辅助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