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数字化时代,网络侵权行为层出不穷,尤其是名人肖像权的滥用问题日益严重。近年,一起某知名导演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的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曾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事件经过
法庭辩驳
该导演认为,汽车销售公司在公众号上发布的文章中,不仅使用了其肖像照片,还植入了大量广告宣传信息,如产品图片、门店照片、品牌LOGO等,旨在利用其知名度吸引关注,推广其品牌和汽车。所以该导演要求汽车销售公司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法院认定
法院受理此案后,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详细审查。法院认为,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汽车销售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使用该导演的肖像取得了授权,因此其行为侵犯了该导演的肖像权。
法院最终判决汽车销售公司向该导演书面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律驰驾道观点
关于知名导演肖像权被侵犯一案的法律分析
一、肖像权的法律定义与保护范围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肖像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重要人格权之一,它涵盖了肖像的制作、使用、公开以及许可他人使用等多个方面。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擅自对其肖像进行上述行为,否则即构成侵权。
二、汽车销售公司的行为构成肖像权侵权
在本案中,汽车销售公司未经该导演授权,擅自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含有该导演肖像的文章,并以此为载体植入大量广告宣传信息。这一行为明显违反了《民法典》关于肖像权保护的规定,构成了对该导演肖像权的侵犯。
三、侵权责任的承担
根据法律规定,侵犯肖像权的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等。在本案中,汽车销售公司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相关文章,并向该导演赔礼道歉。同时,根据该导演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以及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等因素,汽车销售公司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法律启示与建议
本案再次提醒我们,尊重和保护肖像权是每个人的法定义务。无论是对于企业还是个人而言,在使用他人肖像进行商业活动时,必须依法取得肖像权人的授权,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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