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红爆某歌手歌曲版权为买来,不料对方起诉并拿出参与创作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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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面解读转让协议,发表个人观点,并出现“忽悠粉丝”等具有明显贬损性质的内容,足以使公众对方某的社会评价降低,构成了对方某名誉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来源 | 淮安中院、江苏高院

作者 | 杨阳 淮安经开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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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小吴是一名“网红”,在某短视频平台拥有55万粉丝。方某曾参与过多首歌曲制作,也在该平台开设账号,粉丝量超过150万。

在一次直播中,小吴对方某的音乐才华进行评价,指责方某名不副实,其创作的多首歌曲均是购买来的,并在直播间展示了一份版权转让协议,言语间表示方某的作品并不是他本人创作的。当时直播间有约1500名粉丝围观。

面对小吴的言论,方某认为可能会引发公众对自己及作品的猜测和误解,进而带来负面评价,小吴的行为已经对自己的名誉造成了不良影响,遂将小吴诉至法院,要求其公开澄清事实并道歉,消除负面影响,赔偿合理损失。

法院审理

审理过程中,法院通过在常用的音乐平台查询,发现案涉歌曲信息中均将方某标注为词作者之一,方某也提供了与歌曲其他作者进行创作讨论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自己确实参与了歌曲创作,小吴在直播时的指责缺乏事实依据

小吴作为短视频平台上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网红”,在开展直播活动时,直播间有较多的“粉丝”参与,其言论具有传播范围广、速度快、影响大的特点。小吴在直播时提及的歌曲早在多个音乐平台发布,小吴有充分的时间进行调查核实,但是其片面解读转让协议,发表个人观点,并出现“忽悠粉丝”等具有明显贬损性质的内容,足以使公众对方某的社会评价降低,构成了对方某名誉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小吴在其短视频账号主页发布道歉视频并置顶3日,赔偿方某合理损失,若小吴逾期未按判决道歉,法院将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判决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小吴承担。一审判决后,小吴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随着短视频平台的兴起,直播电商、流量经济正助推一大批新兴产业崛起。大量自媒体账户通过扎实、过硬、有新意的内容创作不断推动“线上到线下”的流量转换,带火了消费市场,催生了“网红经济”。

近些年,网红直播“翻车”、粉丝因 “塌房”脱粉、网红蹭热度“招黑”等事件时有发生,往往会引发公众讨论,不断警示我们坚守诚信、爱护声誉的重要性。网络直播既是主播表达个人观点的平台,也是主播与公众沟通的渠道,作为拥有粉丝群体的“网红”,更应谨言慎行,尊重他人合法权益,不断提高知识水平和表达能力,促进文化交流,共同营造风清气正、和谐文明的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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