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寨版东北雨姐大火,和山寨老蒯合拍视频,收到举报后平台正式回应,最近,“小雨妹”和“沧州老蒯”的联动视频突然走红,看似只是一次普通的模仿创作,却意外触碰到了短视频平台长期存在却始终模糊的边界问题——模仿与“转世”,究竟差在哪?
从表面看,这对账号的走红路径并不复杂:抓住网友情绪记忆点,复刻“东北雨姐”最具辨识度的元素——大花袄、做饭日常、固定配乐、人物分工清晰的夫妻形象,对熟悉原IP的观众来说,这种既像又不点名的“既视感”,天然就带着讨论度和传播性。点赞、涨粉,也几乎是算法的必然结果。
但问题恰恰出在这里。模仿是否真的只是“个人娱乐”?在短视频语境下,模仿本身并不罕见,甚至是内容生态的一部分,舞蹈模仿、配音模仿、剧情二创,本质上都是在既有表达形式上的再创作,但当被模仿对象本身已经被定性为“劣迹网红”,事情的性质就开始发生变化,观众担心的,并不是像不像,而是:这是不是一种变相复活?
“小雨妹”和“沧州老蒯”并未直接使用原账号名称,也未复刻具体剧情台词,从法律角度看,确实很难一刀切地认定违规,律师所说的“风格模仿不等于侵权”,在法理上成立,但平台治理从来不只看法律最低线,还要看公共导向,如果模仿行为持续强化劣迹网红的符号记忆,甚至引导观众重新关注、怀念甚至洗白原人物,那它的社会影响就不再是“中性娱乐”。
更值得注意的是,这类账号往往打着“没团队、纯自发”的旗号,但内容更新节奏、人物分工和互动设计,却明显已经进入半职业化轨道,这种模糊身份的创作方式,正是平台治理中最棘手的一类:不违法,但不健康;不越线,却在擦边。
北京市网信办近期集中整治“劣迹网红转世账号”,其实释放了一个很明确的信号——平台不只要处理“原账号”,还要处理“影子账号”,当某些形象被社会共识判定为负面样本,它的传播价值就应该被主动降权,而不是换个名字继续流通,归根结底,这起争议并不只是针对“小雨妹”或“沧州老蒯”,而是一次对短视频创作底线的集体拷问:流量是否可以建立在模糊是非的基础上?模仿是否可以无视对象本身的社会评价?
短视频需要创作自由,但同样需要价值边界,否则,今天是“风格模仿”,明天就可能是“换壳复活”,当算法只奖励相似度,而不考量方向性时,最终消耗的,是整个内容生态的公信力,平台如何判定这类账号,或许很快就会给出答案,而这个答案,影响的远不止这两个账号本身,对此你们有什么想说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