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员李现“扫街”被警告,街拍能随便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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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拍,想咋拍就咋拍?

近日,演员李现自述其在澳门“扫街”摄影时,被路人警告删除照片,“不然报警”。对此,不少网友表示,如此拍摄确实存在侵权风险。

现如今,不少商圈、景点都可以见到扛着“长枪短炮”街拍的摄影师们。但在“扫街”过程中,难免会拍摄到路人,甚至有摄影师在未征得被拍摄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带有他人清晰面部图像的摄影作品发布到社交平台,引发纠纷。

街拍是想拍就拍、想发就发的吗?侵权与否的边界在哪?如果发现自己的照片被摄影师私自发布到了社交平台,如何正确维权?《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京师(兰州)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合伙人王立功律师,对此作出专业解读。

王立功:街拍绝不是想拍就拍、想发就发的无约束行为。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如果摄影师将路人的清晰影像发布到社交平台,则构成了“公开”,涉嫌侵害他人肖像权。另外,如果发布的照片不经意间暴露了他人的私密活动或敏感行踪,可能侵害隐私与个人信息权益。一旦被认定侵权,拍摄者可能需要承担删除照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街拍侵权与否,关键在于:第一,人物是否“可识别”;第二,是否进行了公开传播;第三,即便是出于个人艺术创作等非营利目的,也需要征得被拍摄人同意。当然,法律也规定了若干“合理使用”的例外情况。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在某些为公共利益或社会必需的场景下,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这主要包括: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被拍摄入镜;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如地标性建筑全景)而不可避免地纳入人物;以及国家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等。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常见的“扫街”摄影、街拍行为,其性质通常难以直接归属于上述“新闻报道”或“展示公共环境”的法定免责情形。因此,摄影师以“艺术”或“纪实”为由进行抗辩,在实践中较难得到法律支持。

如果发现自己成了他人镜头下,未经允许就被公开的“主角”,可以先固定证据,如对含有肖像的网页进行完整截图或录屏,清晰记录发布者账号、发布时间、链接和传播情况;之后可尝试直接联系发布者(摄影师),明确指出其行为侵犯肖像权,并要求其立即删除照片;如果沟通无效,可向发布照片的社交媒体平台投诉举报,平台在接到有效通知后有责任及时采取删除、屏蔽等措施。若平台处理不力或影响重大,可向网信等主管部门举报,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感谢本期嘉宾律师的专业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