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岁画家范曾官宣喜得独子:跟女儿、继子断绝关系 律师:与亲生女儿断绝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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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1日,87岁书画家范曾微博发布声明称,与37岁妻子徐萌生下独子。即日起,凡与其相关公私事宜,均仅由徐萌全权负责,他人无权干涉。即日起,与范晓蕙、范仲达二人及其家属断绝关系,不再保持任何形式的往来。上述人员及实体不得再以我的名义对外从事任何活动。上述人员及其实体的任何活动也均与其本人无关。

12月11日,@范曾 发布关于范曾的声明:

一、我与吾妻徐萌女士近期喜得独子,幸何如哉!兹后我与爱妻、独子三口共度,现已迁入新居,此后长厢厮守,以慰余生!

二、鉴于本人年事已高,与吾妻喜结良缘以来,我本人大部分事宜已交由吾妻处理。即日起,凡与我本人相关公私事宜,均仅由吾妻徐萌女士全权负责,他人无权干涉。

三、近期我身边有人恶意挑起矛盾,无视我的名誉、健康与合法权益,我深感无助、痛心!有人曾以范曾子女名义,以“寻找、关爱”范曾为由,恶意虚构事实,公然诽谤我与吾妻;另有人打着“范曾子女”旗号,以“保护”范曾为借口,直接或间接危害我们一家三口人身安全,严重干扰我们的生活。

故此,即日起,我本人与范晓蕙、范仲达二人及其家属断绝关系,不再保持任何形式的往来。我本人也与上述两人及其家属、以及持股、管理、运营的,或与之有任何关联的公司及实体,不再保持或延续任何形式的合作关系。同时解除并撤销对上述两人及其家属、其所涉及实体的任何委托、授权或其他合同关系。上述人员及实体不得再以我的名义对外从事任何活动。上述人员及其实体的任何活动也均与我本人无关。对其在销售、展览、赠与或其他任何活动中涉及到我本人名义的艺术作品,我个人均不予置评,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四、自即日起,我本人涉及的一切公益慈善事务,仅通过北京十翼文化艺术基金会完成;商业运营相关事务,将通过十翼范曾(北京)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办理。

我现与妻子将继续为国家文化艺术及公益慈善等事业聊尽绵薄,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范曾

随后,红星新闻记者就此微博发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采访了律师。

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蓝天彬律师说,关于范曾声明与范晓蕙、范仲达二人及其家属断绝关系,是否存在法律效力,要从两个层面分析:第一,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子女的出生事实而产生的,不能通过法律程序或其它方式解除。

范晓蕙是范曾的亲生女儿,即使范曾说与其断绝关系,但在法律上依旧存在父女关系。而没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属于姻亲,不属于拟制血亲。范仲达是范曾的继子,已经成年,范曾可以选择与其来往或者不来往。

四川蜀国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袁勇认为,自然血亲关系(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无法断绝,相关“断绝协议”无效。这是因为自然血亲是基于出生事实形成的亲属关系其身份关系由法律直接赋予,不能通过任何协议、声明或单方行为解除。即使双方签订“断绝关系协议”,该协议也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民法典》关于抚养、赡养义务的规定)和违背公序良俗(如破坏家庭伦理)而无效,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这种义务是法定义务,不因父母离婚、子女成年或双方协议而消除。

即使双方同意签订“断绝关系协议”,无法改变法律上的亲属关系及权利义务,反而可能面临以下风险:1.赡养/抚养纠纷:若一方拒绝履行法定义务,另一方可通过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如支付赡养费、抚养费);2.继承权纠纷:未通过合法程序(如书面放弃继承声明)放弃继承的,仍可依法继承遗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3.信用惩戒:若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赡养费、抚养费,可能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面临信用惩戒。

今年8月,已87岁高龄的中国当代书画大家范曾相关传闻登上微博热搜。

范曾女儿范晓蕙发文回应关于“87岁书画大师范曾被37岁妻子(徐萌)控制,20亿藏品搬空”传闻,同时贴出与多位友人微信联系聊天截图, 称父亲被其妻子徐萌带离住所后失联,住所被贴封条,库房珍品被搬走,部分老员工被辞退,且徐萌曾威胁员工不得外泄消息。

范曾徐萌事件时间线

2024年4月10日,范曾宣布再婚,范曾称徐萌帮助他“身心康复”,并鼓励其艺术创作。

2024年9月,范曾与徐萌一同出席中国美术馆活动,手牵手参观画展。

2025年7月13日,据家中员工透露,徐萌带范曾离开碧水庄园,并带走全部生活用品。

2025年7月-8月初,范晓蕙称回国后发现,徐萌在范曾离家前多次搬运其珍藏的书画、古董,并关闭监控,威胁员工不得外泄。

2025年8月16日,范晓蕙公开声明,称父亲被其妻子徐萌带离住所后失联,住所被贴封条,库房珍品被搬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