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种情形下,导演仅完成部分工作却能要求全部酬金?
【原创】文/汐溟 导演工作一般可划分为筹备期、拍摄期和后期制作期三个阶段,与之相应,酬金也应按工作阶段收取,即执导一部影片,合同中会约定导演能够获得的酬金总额,该酬金总额对应的是合同项下导演应完成的全部工作,即应完成筹备期、拍摄期和后期制作期导演应承担的所有任务。酬金与工作具有对价及对待给付关系。通常情形下,合同会约定只有完成全部工作后导演才能领取全部酬金,现实的习惯也如此。换言之,若导演未完成全部工作,又或者有某个阶段的工作未完成,无权要求支付全部酬金。但是否存在例外情形?即导演仅完成部分工作却要求领取全部酬金,且该要求能被支持?
并且,如甲所称,合同约定剩余20%酬金的支付以乙完成后期制作工作为条件,但该条件的未成就并非乙的过错和原因,是甲单方解约使乙无法参与后期制作所致。易言之,是甲以单方解约的方式阻止该条件成就。甲具有过错应承担不利后果。 概言之,导演要求支付全部酬金应以完成全部工作为条件。欠缺部分工作却有权提出支付全部酬金的请求,应该具有直接、明确的合同依据,如存在解除时对酬金专门的计算方式。 本文改编自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终字第03966号民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