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违约行为发生时艺人有权不再演出,已收演出费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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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系约定解除条款?

【原创】文/汐溟

演出合同约定如演出主办方违约,艺人有权不再演出,已收演出费不予退还。前述约定是否系约定解除条款?艺人是否享有单方解除权?

约定

2021年3月1日,甲乙签订演出协议,约定乙参加甲组织的演出,演出时间定于2021年5月1日。如遇不可抗力之因素导致演出取消,双方应协商在原定演出日期六个月内另订演出日期,超出六个月乙有权不参加演出并不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

履行

签约后,甲向乙支付50%的演出费。演出因疫情取消,且此后六个月因疫情影响仍无法举办。之后一年内,双方多次就恢复演出进行协商,但均未能成功。2023年5月1日,乙通知甲解除合同,已收款项不予退还。

问题

乙是否享有解除权?

评析

本文认为,乙不享有解除权。理由如下:

解除通知并不以“解除”文义为限,只要存在不再接受合同拘束力,不再履行合同意思表示,即表达解除之义。同理,约定解除权也不以“解除”文义为限,当约定解除事由发生时,当事人有权终止履行合同,即为解除之义。案争协议约定,如演出因不可抗力因素取消后双方应协商在原定演出日期六个月内另订演出日期,超出六个月乙有权不参加演出并不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亦即双方未在2021年11月1日前另订演出日期,乙有权不再参加演出,已收的50%演出费也有权不予退还。案争协议是演出合同,参加演出是乙的主要合同义务,甲向乙支付演出费的目的系实现乙按其要求参加其组织的演出的目的,乙不再参加演出,即是终止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以单方行为剥夺甲的合同目的,实际系赋予乙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而且,从其不予退还已收款项的约定看,既不履行合同义务,也不退还已收款项,通常在解除合同的情形下存在。反之,如前述情形下仍维持合同效力,乙既无需履行义务,已收款项也不予退还,乙无需履行合同义务却可以享有合同利益,实际上系赋予乙牟取不当利益的权利,严重有违合同公平原则。故而,前述约定系约定解除权条款。

自2021年11月1日,乙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案争协议对前述权利的行使期限未作约定,依法可在一年内行使。但乙此后多次与甲积极协商,表达出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愿,乙已经以积极行为的方式作出放弃解除权的意思表示,甲对于乙将继续履行合同也产生合理信赖。因乙已经放弃解除权,此后其再主张解除合同,因解除权已经消灭,故不产生解除的效力。

对于约定解除权的识别,应结合合同性质和约定内容综合判断。如约定违约行为发生时,当事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且对已收款项进行清算,则应予注意,存在系约定解除条款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