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歌手杨坤以“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为由起诉短视频博主“四川芬达”及其搭档,引发公众对“模仿行为法律边界”的广泛讨论。以下是事件关键点:
模仿内容引发争议
“四川芬达”自2024年10月起发布多条模仿杨坤的搞笑视频,内容包括:
复刻杨坤标志性造型(如《中国好声音》导师服饰)、动作(握话筒姿势)及经典梗(如“32场演唱会”)。使用类似《中国好声音》的LOGO作为直播背景,虚构角色“阿坤”,并搭配“拉不拉昆”“黄焖鸡米昆”等带有丑化性质的称呼,玩梗“姓刀那小子让乐坛倒退15年”,被指影射杨坤对刀郎的评价。
杨坤方认为上述行为构成名誉权、肖像权侵权,要求:
删除相关视频;
公开道歉
赔偿精神损失费
法律层面
是否构成侵权:律师指出,即便未直接提及杨坤姓名,但通过特定造型、动作及标志性元素足以让公众明确指向杨坤,可能违反《民法典》对肖像权、名誉权的保护规定。
模仿与丑化的界限:杨坤方认为视频中的夸张表情、低俗称呼已超出合理模仿范畴,具有贬损性质。
“四川芬达”辩称:
模仿初衷仅为娱乐,未点名杨坤;
自称“农村出身、无背景”,试图通过示弱博取同情,但被网友质疑为“道德绑架”。
公众反应
支持杨坤:多数网友认为起诉合理,部分表示“杨坤告晚了”,指出视频存在过度丑化。
调侃庭审:有网友担忧法庭播放涉事视频时可能引发笑场,影响严肃性,但此属戏谑性猜测,非实际庭审情况。
行业警示:事件被视为对“山寨明星”产业链的警告,提示模仿行为需避免误导公众或不当牟利。
律师强调,模仿行为需符合以下条件:
尊重人格尊严:不得以侮辱、诽谤为目的;
避免商业混淆:使用明星元素牟利可能触犯《反不正当竞争法》;
公众人物容忍限度:虽明星需接受适度批评,但恶意贬损超出容忍范围。
目前案件已进入司法程序,结果将影响未来类似模仿行为的法律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