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宋城演艺与赣州江南宋城之间的侵权案作出终审判决,此案件历经一审、二审,最终以宋城演艺的全部诉求被驳回告终。以下为该案件的学术化改写: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自赣州当地知情人士处获取信息,2024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宋城演艺(股票代码:SZ300144,当前股价:8.74元,总市值:229.2亿元)对赣州江南宋城提出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再审案,作出最终裁决。裁决结果为撤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及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原审判决,判定赣州江南宋城运营方赣州瑞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宏公司)未构成侵权。
赣州江南宋城文化研究会执行会长朱坚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本案的终审结果不仅为赣州宋城品牌注入了信心,也进一步确立了其在传统文化保护与传承中的职责与使命。
针对本案,记者曾于1月6日下午向宋城演艺发出采访函,但截至稿件完成,尚未收到回应。
该侵权纠纷案始于2020年7月,当时杭州宋城演艺以侵权为由将赣州江南宋城诉至法院。宋城演艺主张,瑞宏公司运营的网站及微信公众号使用的相关标识侵犯了其“宋城”注册商标专用权。
瑞宏公司则提出了不侵权的抗辩,包括:1994年举办的“94中国赣州宋城文化节”、2020年被评为国家4A级旅游景区的事实,以及“江南宋城”作为地名在检索结果中的广泛使用。
在一审中,杭州中院判决宋城演艺胜诉,并要求瑞宏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5万元。瑞宏公司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仍维持原判。
瑞宏公司随后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提出涉案景区为赣州市的重要民生工程,使用“江南宋城”等标识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瑞宏公司的使用符合景区简称的使用惯例,不具有商标性,故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的终审判决为宋城演艺的全部诉求画上了句号,同时也为相关法律适用提供了重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