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室称鹿晗遭恶意造谣诋毁,是否构成侵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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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6日,据媒体报道,知名男星鹿晗因在直播过程中出现了不良行为而引起了公众的关注。

对此,鹿晗本人通过其官方工作室发布了正式的道歉声明,表示对事件中自己做出的不良示范深感歉意,并承诺将积极采取措施消除因此产生的不良社会影响,承担起作为演艺工作者的社会责任。

然而,在鹿晗发布道歉声明之后,网络上却出现了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士,他们借机捏造事实并散播,恶意造谣、污蔑和诋毁鹿晗。

针对这一情况,@鹿晗工作室 在1月6日再次发声,正告这些不法分子立即停止他们的侵权行为,并要求他们消除已经造成的负面影响。

同时,工作室强调,对于那些屡教不改者,他们已经委托律师进行取证工作,准备依法维护鹿晗的合法权益。

案件发生以后,有网友表示,真是让人气愤!明星犯错应该诚恳认错,但这些人利用这个机会来攻击他,实在是太过分了。

这种无端的抹黑不仅伤害到了当事人,也破坏了公共讨论的空间。

也有网友认为,现在网络环境这么恶劣,为什么还有人要这样做?难道在网络上就可以肆无忌惮地侮辱他人吗?希望法律能够给这些造谣者一个教训,让他们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

那么,如果有人在网上散布关于名人的虚假信息,是否构成侵权呢?

在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下,若个人或组织在网上发布未经证实的消息,特别是那些明显带有诽谤性质的信息,确实可能触犯《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

具体来说,《民法典》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

因此,若能证明某些言论为虚假且具有损害性的,则可以认为构成了对鹿晗名誉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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