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演员餐厅劝阻吸烟,却被抢手机、碗里被扔烟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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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6日,@徐娇 发文称:“在长沙的一家餐厅遇到一位抽烟的男士,让服务员劝阻后仍放话‘我把这支抽完’,我亲自劝阻后,这位先生叫嚣‘这里又没有贴禁烟标志’,在我试图录下证据的时候,这位先生抢走我的手机,并直接把烟头扔在了我的饭碗里。”

随后,徐娇再次转发此条博文并补充称,警察来了,称长沙室内抽烟不犯法,无法进行罚款。徐娇表示:“这位先生的意思是如果我删除拍摄的内容,他就向我道歉,警察也对此提议表示肯定,但是我不删,也不需要接受他的道歉。”

26日下午,记者联系到该餐厅,工作人员称,徐娇仍在店里处理这件事,但未正面回复店内是否禁烟的问题。记者查询徐娇微博发现,主页里已搜不到该条微博。

公开资料显示,徐娇,1997年8月5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中国影视女演员。9岁时在周星驰执导并编剧的电影《长江七号》中反串小男生,从而正式进入演艺圈。

网友评论

此事一出

许多网友纷纷表示

“不想在公共场合吸二手烟”

但也有网友认为

徐娇的拍摄行为亦有不妥

在餐厅室内吸烟到底是否违法?

长沙12345回应

26日,记者以市民身份向长沙12345市民热线咨询此事。接线人员称,目前长沙市针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有明确的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若此类场所利用明火照明、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将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

但对于室内抽烟的具体规定,接线人员表示目前暂未查询到长沙市专门的相关法律条文。对于已明确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场所,的确是禁烟的;而对于未张贴相关标志的地方,可能就没有强制性的约束。接线人员强调,在地方相关法律尚未发布的情况下,一般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执行。

另据长沙新闻广播,2019年5月1日,《长沙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正式施行。该条例中,提到有关“禁止吸烟”的规定:

(1)禁止吸烟的室内公共场所:

《长沙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四条第十项规定

禁止吸烟的室内公共场所吸烟的,个人罚款二百元,单位罚款二千元。

(2)公共交通工具内:

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的,个人罚款二百元,单位罚款二千元。

双方的行为究竟有无过错?

律师:双方均或侵权

芙蓉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平凡对上述事件进行了法律解读。

一、徐娇公开抽烟男子视频,是否侵犯男子权益?

徐娇公开抽烟男子视频,可能侵犯男子的肖像权、名誉权以及隐私权。

如果公开的视频中包含男子的可识别面容,且未经其同意,就可能构成对肖像权的侵犯;如果视频中的描述或评论导致男子社会评价降低,可能侵犯名誉权;如果视频泄露了男子的私人信息,可能侵犯隐私权。

二、男子把烟头扔在徐娇碗里,是否构成寻衅滋事?

男子把烟头扔在徐娇的碗里,若该行为是出于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目的,且对徐娇造成了心理上的恐吓或骚扰,或者引发了争吵、冲突,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在一定程度上可能构成寻衅滋事。

具体是否构成犯罪,需结合行为人的主观动机、行为方式、造成的后果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一起了解下

《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

广州这些场所禁止吸烟

1.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服务的室内办事区域;

2. 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范围的室内外区域和其他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

3. 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少年儿童活动中心范围的室内外区域;

4. 本款第三项以外的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以及其他青少年活动场所的室内区域;

5. 影剧院、音乐厅、图书馆、展览馆、科技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档案馆等各类公共文化场馆的室内区域;

6. 商场、书店;

7. 金融、邮政、电信等企业的室内营业区域;

8. 公共汽车电车、出租车、长途客运汽车、城市轨道交通列车、客渡轮等公共交通工具内部及其售票厅和设置在室内的站台;

9. 体育场馆的观众区、竞赛区、运动员区以及乒乓球馆、羽毛球馆、保龄球馆、桌球馆(室)、健身房等室内健身场所;

10. 旅馆、宾馆、酒店、招待所、培训中心、度假村等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经营场所的大堂以及其他室内公共区域;

11. 电梯内部及其室内等候区域;

12.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吸烟或者携带燃着的卷烟、雪茄烟、烟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单位对违法吸烟者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以五十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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