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流集体维权!AI 短剧侵权乱象彻底炸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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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技术正在以极低的成本、极快的速度侵蚀艺人合法权益,冲击影视行业的创作秩序、商业规则与价值体系。保护人格权与版权就是保护行业的创新根基与商业未来。

来源|温静聚焦

日前,杨紫肖像被用于重生类AI短剧,相关内容24小时内引发大量传播;易烊千玺形象被批量植入悬疑、惊悚类短剧,单平台多部作品同时侵权;龚俊、邓为、张婧仪等艺人的面部特征、神态气质被AI精准复刻,用于甜宠、复仇等流量题材,部分剧情低俗化、狗血化,直接损害艺人公众形象。侵权方无需演员参演、无需版权授权,仅通过AI换脸、声音合成、剧本生成,即可在48小时内完成数十集短剧制作,成本不足3000元却能撬动千万级播放与广告分成,商业套利动机极强。

对此,易烊千玺、杨紫、龚俊、邓为、张婧仪等多位头部艺人接连发布维权声明,直指自身肖像、声音、艺术形象被非法用于AI短剧制作与传播,相关侵权内容在短视频与短剧平台快速扩散,形成规模化、商业化、低门槛的侵权产业链。

从单条视频二创,到批量AI换脸短剧上线,再到声音克隆与剧情恶意改编,AI技术正在以极低的成本、极快的速度侵蚀艺人合法权益,冲击影视行业的创作秩序、商业规则与价值体系。

AI短剧侵权规模化爆发

艺人集体维权

近期影视行业AI侵权并非偶发个案,而是呈现产业化、低成本、高传播、强牟利的特征,已从个人恶搞升级为机构化商业行为,成为短剧赛道野蛮生长的典型乱象。

(一)影视行业AI侵权核心形态

1. 肖像权侵权:AI换脸与特征融合

未经授权将艺人面部数据、剧照、综艺影像用于模型训练,直接替换短剧演员面部,或通过特征融合制造高度相似的“伪艺人形象”,满足公众可识别性标准即构成侵权。部分侵权方刻意规避“完全复刻”,通过微调五官、妆容实现“撞脸效果”,试图以艺术创作为借口逃避责任。

2. 声音权侵权:AI声纹克隆与配音合成

采集艺人公开语音素材,训练专属声模,为短剧角色合成台词,模仿语气、语调、语速达到以假乱真的程度。《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明确将声音纳入保护范畴,未经许可的商业性克隆均属侵权。

3. 姓名权与名誉权侵权

使用艺人本名、谐音名、角色名进行引流,或在低俗、违法剧情中使用艺人AI形象,造成公众误解与形象贬损,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

4. 著作权连环侵权

侵权方不仅盗用艺人肖像声音,还非法使用影视配乐、经典桥段、受版权保护的剧本框架,形成“肖像侵权+版权侵权”的双重违法模式,严重损害影视制作公司、词曲版权方等多方主体利益。

(二)短剧行业成为侵权重灾区的行业逻辑

1. 生产门槛断崖式下降

AI生成剧本、AI拍摄、AI换脸、AI剪辑全流程工具普及,非专业团队可快速量产剧集,传统影视的选角、拍摄、后期成本被极度压缩,侵权试错成本极低。

2. 流量驱动的逐利模式

短剧平台依赖明星效应提升点击率与完播率,侵权方精准绑定头部艺人,利用粉丝基础实现流量变现,形成“蹭热度—赚分成—快迭代”的灰色闭环。

3. 审核机制滞后于技术迭代

多数平台采用关键词过滤与人工抽检,难以识别AI融合脸、微调式侵权,存量侵权内容难以彻底清理,新增违规内容持续上传。

4. 跨平台传播加剧侵权危害

侵权短剧在短视频平台分发导流,形成矩阵式传播,取证难度大、下架周期长,艺人维权成本远高于侵权方获利成本。

法律边界厘清:

影视行业AI侵权的司法认定标准

结合《民法典》《著作权法》《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及北京互联网法院判例,影视行业AI侵权的法律认定清晰且严格,不存在“技术中立即可免责”的空间。

(一)肖像权侵权核心标准:可识别性

《民法典》规定,不得以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肖像权。司法实践中,只要AI生成形象能够使公众识别为特定艺人,无论是否完全复刻、是否标注AI生成、是否声称二创,均构成侵权。“艺术加工”“相似巧合”均不能成为合法抗辩理由。

(二)声音权独立保护

自然人声音参照肖像权保护规定,未经许可将艺人声纹用于商业短剧合成,直接侵犯声音权。配音演员、艺人的语音表演具有人格属性与商业价值,AI克隆行为同时损害其职业机会。

(三)不正当竞争认定

侵权方无偿占用艺人商业价值与公众影响力,获取流量与收益,属于典型“搭便车”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损害艺人与合法制作方的竞争利益。

(四)平台责任:过错推定与审核义务

平台明知或应知侵权内容存在而未采取措施,需承担连带责任。平台应建立AI内容前置审核、授权核验、快速下架、溯源留存机制,未尽义务将面临行政处罚与民事赔偿。

(五)刑事风险边界

以营利为目的侵权情节严重、批量制作传播低俗违法内容、骗取巨额收益,可能涉嫌侵犯著作权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承担刑事责任。

行业治理方案:构建

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防范体系

破解影视行业AI侵权乱象,不能仅依赖艺人事后维权,必须建立艺人防范、制作自律、平台把关、技术合规、监管兜底的五位一体体系,推动行业从无序走向规范。

(一)艺人方:强化事前设防,构建全周期权利保护

1. 完善合约条款,明确AI使用边界

在影视、综艺、商务合同中增设AI专属条款,明确禁止任何主体将肖像、声音、表演用于AI训练、合成、虚拟形象制作,约定高额违约金。

2. 公开权利声明,形成行业震慑

通过工作室、行业协会发布常态化权利声明,明确未经书面授权不得使用AI合成其人格要素,警示侵权方与平台。

3. 建立证据库,提升维权效率

系统留存影像、声音、剧照、商业合作资料,利用区块链存证固定侵权内容,缩短取证时间,降低诉讼成本。

4. 联合行业协会,集体维权

依托中广联演员委员会等机构,发起联合声明、集体诉讼,统一维权标准,提高侵权成本,推动平台建立白名单与授权机制。

(二)影视制作方:坚守合规底线,拥抱正版AI应用

1. 坚决杜绝侵权式AI创作

不使用无授权艺人肖像、声音、版权素材,不参与换脸短剧生产,拒绝低俗流量,树立正版创作价值观。

2. 探索合规AI影视应用

在获得书面授权后,使用AI辅助选角、特效制作、虚拟表演,打造合法虚拟艺人,将技术用于提质增效而非侵权套利。

3. 建立内部合规审核流程

对AI生成内容进行版权、人格权双重核验,留存授权文件与训练数据日志,避免无意识侵权。

(三)平台方:落实主体责任,构建技术化审核防线

1. 建立AI内容授权核验系统

上线艺人肖像、声音授权白名单,无授权内容一律不得上线,从源头阻断侵权内容传播。

2. 全面清理存量侵权内容

开展专项排查,下架涉AI换脸、仿声的侵权短剧与视频,建立侵权账号黑名单。

3. 优化算法与审核机制

采用人脸识别、声纹比对、AI生成检测技术,精准识别深度合成内容,强制标注AI生成信息,防止公众混淆。

4. 建立快速维权通道

简化艺人投诉流程,实现24小时响应下架,留存用户信息与传播数据,配合司法取证溯源。

(四)技术提供方:履行合规义务,筑牢技术防火墙

1. 设置侵权防护机制

屏蔽明星姓名、肖像指令,限制特定人物声纹、面部数据上传训练,对高风险素材进行人工审核。

2. 落实深度合成标识义务

强制对AI生成音视频添加可溯源水印,明确标注生成方式,履行备案与审核责任。

3. 配合侵权治理

向监管与司法机关提供用户信息、模型日志,协助锁定侵权主体,切断技术工具滥用链条。

(五)监管与司法:完善规则,加大惩戒力度

1. 细化AI影视侵权监管细则

明确短剧、短视频平台审核标准,规范AI虚拟演员使用流程,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2. 提高侵权赔偿金额

司法裁判参考艺人商业价值、侵权传播范围、获利金额,提高惩罚性赔偿比例,形成有效震慑。

3. 推动行业标准建设

联合行业协会制定《影视行业AI应用合规指南》,明确授权模式、收益分配、责任划分,建立正版授权交易市场。

正版AI授权体系将逐步建立,艺人虚拟形象、声音版权将成为新型影视资产,平台、制作方、艺人将形成共赢的商业模型。

易烊千玺、龚俊、杨紫、邓为、张婧仪等艺人的集体维权,不仅是个人权益的捍卫,更是影视行业对AI侵权乱象的集体反击。在技术飞速迭代的今天,保护人格权与版权就是保护行业的创新根基与商业未来。

AI技术本身并非洪水猛兽,而是影视行业数字化升级的重要工具。

唯有艺人、制作方、平台、技术方、监管层协同发力,构建事前防范、事中管控、事后追责的全链条治理体系,才能让AI技术在法律框架内向善而行。

当行业建立起清晰的规则、严格的审核、有效的惩戒,AI才能真正赋能影视创作,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