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到一种叫“来包华子”的槟榔,包装上直接用了刘德华在《投名状》里的剧照,脸特别清楚,还写着“《投名状》主演助力联合宣发”。我第一眼就愣了,这不就是在说刘德华给槟榔站台吗?结果一问朋友,好几个都说买过,就因为以为是他代言。
查了下,《投名状》是2007年上的,算下来快18年了。老电影的剧照,现在贴在槟榔袋子上,还印得这么高清,边上再写点“助力”“联合宣发”,普通人哪分得清这是电影宣传还是商品广告?刘德华本人根本没签过这个,他公司2023年就发过声明,说没代言任何槟榔产品,更没授权用他的脸。
律师讲得很明白,《民法典》第1019条写得清清楚楚:没有本人同意,不能随便用别人肖像。电影的版权归制片方,但演员的脸是自己的,不是拍了戏就等于把脸租出去了。就像你借了朋友的相机拍照,照片归你,可你不能拿朋友的照片去印奶茶杯卖钱——道理一样。
品牌方说这是“18年前剧照宣发”,听着好像挺有依据。但宣发《投名状》是当年的事,现在贴在槟榔上,那是卖东西,是广告,是让顾客掏钱。这两个事完全不是一回事。著作权法里讲的“合理使用”,只包括评论、教学、新闻报道这些,不包括贴在零食包装上拉销量。
还有人说“我们有合同”。问题来了:合同是跟谁签的?如果是跟电影公司签的剧照使用权,那合同里有没有白纸黑字写明“可用于槟榔类食品包装及商业推广”?要是没写,或者只签了影视宣传用途,那现在就是超范围乱用。更关键的是,刘德华本人或他正式授权的经纪公司,签过字吗?没他本人点头,光靠版权方点头,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
包装上还印着“来包华子”,这名字也挺巧。“华子”是刘德华的昵称,大家早都这么叫他。单独写“华子”可能还说得过去,但配上他正脸照+“主演助力”,就不是巧合了。这已经不是打擦边球,是明显往他身上靠。
再说槟榔这东西,国家卫健委早就说了是一级致癌物,很多地方也不让打广告。在这种高风险产品上,硬拉一个公众人物过来“背书”,一旦被人误以为刘德华支持嚼槟榔,不只是侵权,还可能影响他本人声誉,甚至牵扯健康误导责任。
去年有类似案子,某凉茶用老演员旧剧照做瓶身,法院判赔12万,理由就是消费者产生合理信赖,以为真是代言。这次连台词都没改,“助力”“联合宣发”这种词,比上次还更像广告话术。
网上已经有人截图发小红书和微博了,评论里一堆问:“刘德华真代言槟榔了?”“这广告能过审?”其实过不了,广告法第56条写得明明白白,广告主、发布者、代言人,只要知道或应该知道是假的,就得一起担责。经销商要是参与设计或审核包装,也跑不了。
刘德华公司三年前那份声明,现在看真是早有准备。不是他们小题大做,是真有人想钻空子。现在问题不是“有没有授权”,而是“有没有人认真看过授权范围”。
这包槟榔我在便利店见过两次,一次在收银台旁边堆着,一次在打折区,标签上还印着“老味道新升级”。味道是不是老的我不知道,但脸是真老的,用得却是新的套路。
事情闹到现在,还没见厂家出正式回应,也没听说下架。
包装还在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