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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刷到好多人在转一张槟榔包装图,上面清清楚楚印着刘德华的脸,旁边还写着“《投名状》助力来包华子联合宣发”。我第一眼还以为是新代言,结果点开评论才发现,这玩意儿根本没人找刘德华签过字,连他经纪公司2023年就发过声明:没代言、没授权、别乱用。
海南华仔科技的人跟记者打电话时挺淡定,说照片是《投名状》的剧照,用了18年了,“有合同,没风险,经销商不用怕”。但合同是跟谁签的?查了一圈发现,他们嘴里的“上家公司”,间接控股了之前被刘德华方点名批评的深圳中机恒鑫。说白了,不是换了马甲就洗清关系。
电影版权和演员肖像权是两码事。你买了《投名状》的片源,能放视频、写影评、做海报,但不能拿刘德华的脸去卖槟榔。《民法典》第1019条写得明明白白:没本人同意,就不能用人家肖像做商业用途。这条不是摆设,是法院判案真用的。
有人觉得“都过去18年了,用一下怎么了”,但时间越久,刘德华这张脸反而越认得清。包装上还是高清正面照,字号大、位置显眼,“来包华子”这名字又跟“华仔”“刘德华”高度挂钩,加上“助力”“联合宣发”这种词,普通人在超市随手一拿,真没法不以为是代言。
这不是打擦边球,这是踩着边界线跳舞。更别提槟榔本身——国家早就不让在电视、网络上做广告了,因为会上瘾、有健康风险。现在倒好,换个法子,借明星形象悄悄美化产品,让人觉得“大明星都用,应该没事吧”。这种操作,在烟草、酒类监管里早被盯死了,槟榔却好像没人管得那么紧。
市面上类似的操作不是个例。前两年还有用周杰伦侧脸剪影配奶茶的,说是“致敬”,结果连周杰伦本人都没认出来。但法律不看“致敬”,只看后果:普通人看了,是不是信了?有没有因此买了?有没有误以为明星背书?法院判过好几个案子,标准就一条:一般消费者会不会误认。
华仔科技说“合同里写了免责”,但合同再厚,如果没刘德华亲笔签名同意用他照片卖槟榔,那就是废纸。你签一百份内部协议,也换不来肖像权。消费者不认这些,监管部门也不会认。
我顺手搜了下12315举报页面,填信息时有个选项叫“涉嫌侵犯肖像权”,底下还提示可以附《民法典》第995条——就是专门管这种“权利被侵害后怎么维权”的条款。说明不是没人管,是很多人根本不知道能这么报。
刘德华演《投名状》那会儿,还没现在这么多快消品打影视主意。演员拍戏,卖的是表演劳动;企业赚钱,该走正道签合同、付授权费,而不是翻老片截图就开工。
法律从来不问你“是不是故意”,只看你“有没有做”。用了就是用了,误认就是误认,责任跑不掉。
那张包装图现在还能搜到,照片没撤,标语也没改。
举报链接在12315APP里,搜“肖像权”三个字就能找到入口。
刘德华没说话,但他经纪公司的声明,至今还在网上挂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