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李荣浩在微博上
发长文
指责单依纯在深圳演唱会上“强行侵权演唱”《李白》,第二天单依纯公开道歉,李荣浩又晒出了音著协的邮件——明确显示授权“没批下来”。
今天,跟大家聊聊音乐版权中那些容易被忽略、但绝对不能碰的法律红线。
一、演唱会“唱别人的歌”,到底谁负责搞定授权?
很多朋友问:歌手在台上唱歌,版权是歌手的事还是主办方的事?
我的答案是:
法律上两者都有责任,但主办方是第一责任人。
依据《著作权法》第三十八条:“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这个条款在实务中被称为“演出组织者优先担责原则”。为什么这样设计?因为一场演唱会涉及十几首甚至几十首歌,如果让歌手一首一首去谈授权,既不现实也不专业。所以正常情况下,
主办方通过音著协或直接联系版权方,统一打包获取“表演权”授权。
但这次事件的特别之处在于:李荣浩方明确表示,单依纯方曾致电音著协和他的版权公司“征求授权”,而他们已经以邮件形式明确婉拒。结果第二天,这首歌还是出现在了演唱会上。
从法律角度讲,这就是典型的
著作权侵权
——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无论主办方是疏忽大意还是心存侥幸,这个行为的法律性质都非常清晰。
二、为什么综艺舞台能唱,个人演唱会就不行?
这是网友们争议最大的问题:单依纯在《好声音》和《歌手》舞台上都唱过《李白》,为什么没事?
这里面涉及一个关键概念:
授权范围不同。
综艺节目属于“视听作品”制作。节目组作为组织者,会与音著协或版权方签订
一揽子授权协议
,覆盖节目录制、播出、网络传播等环节。这个授权通常
仅限于该节目本身
,不延及其他场合。
而个
人演唱会属于独立的商业演出
,是营利性活动。根据《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演唱会的授权需要
重新申请、单独审批
,不能“一次授权,终身使用”。
简单说:授权不是“通票”,而是一事一议。综艺节目授权,不等于演唱会授权。
三、粉丝开骂,法律上怎么定性?
事件发酵后,大量单依纯粉丝在网上对李荣浩进行人身攻击。那么问题来了:
粉丝维护偶像骂人,违法吗?
从法律角度,
是的。
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魏某诉何某等三人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中,法院明确认定:粉丝在微博上发布侮辱性言论、公开他人照片,导致社会评价降低,构成名誉权侵权,判决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更严重的情况:如果粉丝在网络上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俗称“挂人”)、煽动群体网暴,可能构成更严重的侵权行为。法院在类似判例中明确指出:
匿名账号不是“保护伞”
,通过平台后台调取实名信息可以实现追责。
四、粉丝行为,偶像需要担责吗?
很多网友问:粉丝骂人,跟单依纯有关系吗?
从法律角度,
粉丝是独立民事主体,其行为后果由其自己承担
。如果单依纯本人没有指使、煽动或默许粉丝去攻击李荣浩,原则上无需为粉丝的个人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但这里有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
公众人物的引导义务
。虽然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当公众人物发现粉丝以其名义进行侵权时,如果采取放任或默许态度,法院在认定相关事实时会酌情考虑这一因素。
这次事件中另一个焦点,是李荣浩措辞激烈的长文。他不仅指控侵权,还反问对方“你是来报仇的?”、“你承受的住吗?”,甚至建议单依纯“不要在今晚的演出中黯然落泪,博取同情”。
从律师角度看,这里涉及两个层面的问题:
第一,维权方式是否恰当?
著作权人发现作品被侵权,公开指出并要求停止侵权,是正当行使权利。法律上没有任何问题。
第二,情绪化表达是否过度?
这一点值得商榷。如果李荣浩的言论中包含对单依纯人格的贬损,且超出合理维权范围,那么从法律上,单依纯同样有权主张名誉权保护。
有意思的是,几乎在同一时间,词作者吴向飞也公开喊话李荣浩,称自己的《路一直都在》被李荣浩未经授权演唱。李荣浩的回应是:“请列明场次,若侵权一定公开赔偿道歉”——冷静、克制,给出了明确的解决路径。两相对比,哪种方式更符合公众人物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担当,不言自明。
六、律师建议:给所有从业者的三条提醒
作为律师,我想对相关各方给几点建议:
对演出主办方:
版权授权不是“先演后补”的流程,而是必须提前完成的法律手续。建议在演出前将授权材料存档备查,避免“授权没下来”的尴尬。
对艺人:
即便是签约了主办方,也建议对演唱会歌单的授权情况有所了解。毕竟,最终站在舞台上的是你,承担舆论代价的也是你。
对粉丝:
爱偶像的方式有很多种,骂人是最糟糕的一种。在网上发表攻击性言论,轻则承担民事责任,重则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而一旦被起诉,法院实名追责,最后难堪的还是自己。
单依纯道歉了,态度诚恳,这是一个好的开始。希望这个热点事件能成为一个普法契机,让更多人了解音乐版权的基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