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唱《李白》侵权一事”热度不减。3月29日,歌手李荣浩发文喊话歌手单依纯,称对方在李荣浩方婉拒翻唱授权的情况下,强行侵权演唱《李白》。当日下午,单依纯回应此事,并诚恳道歉。
30日凌晨,单依纯发长文称自己演出前未进一步核实授权文件细节,之后才得知主办方实际并未签署《李白》的表演授权。随后,李荣浩发文回应,表示自己就此事遭受网友恶意谩骂,以及自己不需要赔偿。此后,单依纯本次巡演的联合主办方北京百沐娱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阔景音乐(成都)有限公司也发出致歉信。
被明确拒绝后,再进行演唱构成侵权吗?假如之前授权可以在综艺节目演绎,那此后去演唱会上演绎是否需要再次授权?一首原创作品,加些词和念白属于改编吗?针对相关问题,新京报记者对话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音乐法律专委会副主任李陶。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音乐法律专委会副主任李陶。受访者供图
“未经许可使用”构成著作权侵权
新京报:申请授权被“明确、客气地婉拒”,然而对方依然进行了演唱。这种“未经许可使用”是否构成侵权,从而影响后续的赔偿额度?
李陶:就是否属于侵权的问题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26条,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四)付酬标准和办法;(五)违约责任;(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在本次事件中,单依纯方向著作权人李荣浩方提出了授权的请求,但著作权人明确表示不予授权,因此双方既没有就许可使用涉事作品形成合意,也没有以书面形式签署授权许可合同,因此单依纯方属于未经许可的使用,构成了著作权的侵权。
就是否需要进行赔偿和是否能够适用惩罚性赔偿的问题而言,根据《著作权法》第54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本次事件中,单依纯方除了需要停止侵权,即修改巡演曲目、不在巡演中演唱涉事作品以外,还需要向权利人赔礼道歉,并消除本次事件对李荣浩方带来的各种不利影响。由于未经许可演唱涉事作品,单依纯方需要依据李荣浩方的实际损失或者单依纯方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具体赔偿的标准,可以依照行业内对于演唱会使用歌曲的一般标准进行计算。
如果侵权方愿意支付更高赔偿,也可以双方协商确定。在判断是否构成情节严重时,需要结合侵权方的主观恶意、事件对李荣浩方的各种影响,进行综合判断。
综艺节目和演唱会一样,都要事前取得权利人许可
新京报:单依纯曾在其他综艺节目中改编演唱过《李白》。综艺节目的翻唱授权是否仅限该特定节目的视听播放?歌手将同一首翻唱曲目直接搬运到个人商业演唱会中,是否需要重新获得独立的“公开表演权”授权?
李陶:无论是在综艺节目当中使用歌曲,还是在演唱会当中使用歌曲,都属于对作品的利用行为。如前所述,依据《著作权法》第26条,都需要分别事前取得权利人的许可,根据具体的使用需要明确许可的使用方式,并支付相应的报酬。通常情况下,二者需要分别取得著作权人的表演权、汇编权等权利。如果利用行为涉及改编,还需要取得著作权人基于改编权的许可。
但是,综艺节目和演唱会中使用作品也存在一定不同。具体而言,《著作权法》第9条规定了四项著作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及十三项著作财产权(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放映权等)。
由于综艺节目和演唱会在使用场景、传播方式、后续商业开发等方面存在不同,二者虽然都需要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但是授权的著作权内容会存在差异。例如,综艺节目若涉及在相关视频平台中的点播,即根据观众的需要进行播放,则需要取得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如果演唱会不涉及后续在网络领域的商业性传播,则不需要取得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重新编曲、加入念白、填入新词”可构成改编
新京报:李荣浩评价单依纯的版本“从和弦到律动并无太大变化,就像换了个书皮”,不认为是改编。在法律实务中,判断是“改编”还是“原样翻唱”的标准是什么? 如果只是改了几个音或加了念白,这算法律意义上的“改编作品”吗?
李陶:公众可能会对基于改编的利用行为存在误解。有人认为如果是对原作品进行改编,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则不需要取得原作品权利人的许可。这种观点存在错误。
根据《著作权法》第9条,改编权是著作权人享有的一项绝对权,它是指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因此,对于基于他人在先作品进行二次创作的行为,依然需要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单依纯在翻唱李荣浩所创作的《李白》这首歌曲的过程中,对原有歌曲进行了重新编曲,而重新的编曲如果体现了新编曲人独特的思想和区别于在先作品的创作构思,则可以被认定为是一种在编曲层面的创作。
此外,在改编的过程中,如果加入了念白,填入了新词,改变了原有歌曲的创作思想与呈现表达,也可被认定为属于改编权调整的范畴。如果没有取得著作权人的改编权而对作品进行了修改,还会涉及对著作权人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这两项著作人身权的侵犯。
新京报:根据《著作权法》,作为表演者是否负有“事前获得授权”的法定义务?如果经纪人或主办方说“已搞定版权”,但实际未搞定,歌手登台演唱了,法律上歌手能否以“不知情”为由免除赔偿责任?
李陶:对于侵权主体的界定而言,根据《著作权法》第38条,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本次事件中,演出的组织者应当在演出前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因此从形式上看,单依纯本人并不承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义务。但是在本次事件中,单依纯作为2026年巡回演唱会的“总监制”,其虽然在法律上不承担取得著作权许可的义务,但是其没有履行监制的内部职责,对侵权行为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失。
实践当中,如果经纪人或主办方说“已搞定版权”,但实际未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歌手登台演唱了,只能免除歌手《著作权法》上的赔偿责任,但是不能免除演出组织者《著作权法》上的赔偿责任。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履行了协会职能
新京报:李荣浩是《李白》词曲作者、演唱者,对于这种作品,音著协的“集体管理”权限是否受限?
李陶:对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职能而言,其是否有权向演出组织者进行许可,取决于著作权人是否事前将许可权授权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行使。在没有取得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只能协助演出组织者向权利人寻求授权,而不能未经权利人许可直接向演出组织者进行授权,权利人对是否向演出组织者进行授权具有决定权。
在本次事件当中,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履行了协会的职能,没有超越集体管理组织的权限,对演出组织者进行授权。
新京报:过去很多大热歌曲在综艺或被新人翻唱时,不少原作者会选择沉默。李荣浩此次言辞激烈,你如何看待拒绝“流量绑架”的行为?
李陶:《著作权法》赋予了著作权人捍卫自身权益的权利,是否行使这些权利由著作权人自行决定。究竟是借助翻唱和改编扩大自己的影响力,还是选择不对他人的翻唱和改编进行授权,都是著作权人的选择和自由。
翻唱和改编如果能够获得成功,固然能够为作品的创作人带来一波“流量”,但是如果翻唱和改编有悖于创作者的创作理念,也会在“流量”中产生负面影响。实践中,应当尊重创作者选择是否借助“流量”的权利。
呼吁从业者尊重版权,加强对版权知识的了解
新京报:假如李荣浩提起诉讼,单依纯及其主办方可能面临哪些法律责任?
李陶:根据《著作权法》第52条,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如果李荣浩提起诉讼,单依纯巡回演唱会的组织者需要对其侵权行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具体来说,停止侵害包括将涉事作品从巡回节目单中删除,并在后续演唱会的录制和传播过程当中删除已录制的涉事作品。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指的是消除本次事件因侵权行为产生的各种影响并就此道歉。道歉和消除影响旨在还原事件过程,恢复李荣浩因此次事件造成的名誉损害。损害赔偿应特指本场演出造成的损失或取得的收益。
上述请求权仅是李荣浩依据《著作权法》向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实施者提出的内容。在本次事件中,如果李荣浩遭受了他人因传播不实信息、实施人格诋毁所造成的人格权伤害,其亦有权利依据民法典等法律规范向具体行为人提起其他诉讼。
需要指出的是,诉讼并不是解决纠纷的唯一路径,如果能够通过协商,化解此次纠纷,取得权利人的谅解,也无需提起诉讼。
新京报:目前,演出行业存在临近演出才去申请授权的操作,这暴露出行业内怎样的版权管理漏洞?你对当下获取翻唱授权的流程有什么具体建议?
李陶: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使用者在使用作品之前需要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但是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临近演出才去“买票”,或者是在使用之后进行“补票”的现象。
这种现象与我国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差异存在关系。换句话说,某些从业人员并没有把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放在应有的位置上。建议行业从业人员吸取这次事件的经验,重视版权在文化产业发展和各个场景利用中的重要作用,履行事前取得许可支付报酬的法定义务。
建议相关行业从业人员,特别是节目制作者和演出组织者,应当在事前履行《著作权法》规定的各项义务,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平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加强对版权知识的了解,尊重创作者的版权。必要时可寻求具备著作权专业知识人员的支持。
新京报记者 张建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