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徐语杨
打开社交平台,许多歌曲会被冠上艺人的名字,例如近期大火的“张凌赫进行曲”“田栩宁进行曲”。这些歌曲通常以背景音乐出现在艺人亮相场合,被短视频用户大量剪辑,流传甚广。3月23日,艺人梓渝删除一条获赞260万的抖音舞蹈视频,引发热议,起因是一首原为“栗米摇”的舞曲在平台的曲库中,名字突然变成了“田栩宁进行曲”,疑因避版权争议,梓渝迅速删除了该视频。
遍布网络的“张凌赫进行曲”
“当一个明星有‘进行曲’,说明火了”
进行曲原本是一种历史悠久的音乐体裁,后来逐渐成为舞曲的一种,广泛用于群众出场、退场等场合。随着短视频内容兴起,一种以明星艺人命名的“XXX进行曲”也在网络流行,它通常是指某艺人跳舞或出场时使用的背景音乐,被网友剪辑二创后,因为受到广泛传播,在一定程度上成为该艺人的“专属”BGM,因此被称为“XXX进行曲”。网络也流传此类说法:“进行曲一响,就知道谁出场”“当一个明星有进行曲,说明火了”。
例如,近期因《逐玉》大火的男演员张凌赫,此前就因一段出席活动的“走秀”视频火遍全网,伴随他出场的歌曲《Fast Cars&Superstar》也因此受到关注,被称为“张凌赫进行曲”。2025年初,“李羲承进行曲”在全网爆火,许多明星艺人模仿其舞蹈。此后,各类明星进行曲接踵而来,成为一种独特的网络现象。再如“田栩宁进行曲”“王安宇进行曲”等等,大多为他们相关角色带火的BGM,或是综艺配乐、舞蹈配乐,网友也会遴选最适配的“进行曲”,与艺人强关联,成为一种标签化符号。
打开音乐及短视频平台,搜索“张凌赫进行曲”“田栩宁进行曲”就能直接找到对应歌曲,通常在歌曲名称后有括号备注为“XXX进行曲”,评论区也有许多与艺人相关留言,可见这类传播的影响力。
在平台搜索“XXX进行曲”即可找到对应歌曲
梓渝删除“田栩宁进行曲”事件发生后,不少网友关注到这一现象,提出了相关疑问:这些贸然将原创歌曲进行改名、重新命名进行传播的行为,是否会侵犯创作者权益?以及作为“被命名”的艺人方,是否有追究侵权的权利呢?
封面新闻据此采访到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主任余龙,就明星进行曲的相关争议进行了深度讨论。
“XXX进行曲”在网络著作权领域,属于灰色地带
余龙认为,网络环境中,以“XXX进行曲”形式命名歌曲,有时属于“玩梗”或二次创作。这引出了一个问题:在多大程度上,这种基于原作品的戏仿、评论或创作,可以落入“合理使用”范畴,从而不构成侵权?这需要结合使用的目的、性质、数量以及对原作品潜在市场的影响进行个案判断,是当前网络著作权领域的灰色地带。
之所以说是灰色地带,是因为现行《著作权法》并未单独规定“作品名称权”,但作品名称又属于作品的组成部分,一般情况下作品名称的独创性较低又难以单独保护。
余龙提到,在公开网络平台传播时,擅自更改作品名称,可能构成对著作权人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害。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需要看作者身份是否被误认或作品是否被歪曲、篡改进行判断。比如说,将一首抒情歌曲更名为某诙谐艺人的“进行曲”,并配以恶搞传播,则可能被认定为“篡改”,从而可能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
但无论如何,若仅限于私下非公开交流,一般不会侵权。但如果进入抖音、微博、小红书等公开平台传播,即落入著作权法规制范围。
未经艺人许可,传播“XXX进行曲”可能侵犯姓名权
余龙提出,此类明星进行曲是否会侵犯艺人权益,主要看三点。第一,公众看见歌曲名称,就能与特定艺人建立联系;其二,有没有得到艺人同意;其三,为艺人带来了负面影响或者不当利用。针对网络出现的粉丝自发行为,余龙认为,即便出于非商业目的,该行为也可能干扰艺人对自身姓名商业价值和个人形象的控制,构成侵权。
这类“XXX进行曲”在日常运用中,要尤其注意一些商业环境运用。比如商家推广产品,将他人音乐作品更名为自家品牌或代言艺人的“进行曲”进行广告宣传。此行为主观恶意明显,通常同时侵犯著作权(署名权等)和人格权(姓名权等),需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包括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开支)等全面责任。
此外,在非商业的正式场合,误用此类“进行曲”名称,也可能会带来侵权风险。比如在公开演出节目单、网络文章中将作品名称写为“XXX进行曲”。这些行为即便没有直接商业目的,但因其公开性和正式性,仍可能构成对署名权或姓名权的侵害。
余龙提醒,不管如何,都应谨慎在任何公开场合使用“XXX进行曲”。规范标注原作品的名称,是对创作者的基本尊重。
尤其是平台的官方渠道,比如歌曲信息栏、推荐标签等地方出现,尽管可能是因为技术、算法等原因,或者没有主观恶意,但也会因为未尽到审查义务,而构成侵权的帮助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