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0日,话题#曝AI短剧使用杨紫的脸#登上热搜。有网友称AI短剧《重生后,我成了娘亲的守护神》第14集开头
疑似使用了演员杨紫的脸
。
3月20日,杨紫工作室发文:针对某作品未经授权,
利用AI换脸、深度合成等技术
,擅自使用杨紫女士的肖像制作并传播视频内容的行为,
严重侵犯杨紫女士合法权益
。工作室已委托律师对侵权内容进行取证,并将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到底!
目前相关视频已下架
。
同日,演员迪丽热巴起诉某平台播出短剧
利用AI换脸技术盗用其肖像牟利
一事,也有了最新进展。
据北京互联网法院消息,法院认定,短剧制作方擅自使用深度合成技术生成与某演员高度相似的形象,
侵害其肖像权
;
短剧播出方
未尽合理审查义务,
同样承担相应责任
。
此案原告为国内某知名演员,该演员发现被告A公司制作并发布的短剧中,通过AI换脸技术将其肖像拼接至剧中角色面部,相关话题在多个社交平台引发讨论,
大量网络用户误认为原告参与了该剧
。与此同时,被告B公司在其运营的视频账号上线涉案短剧。
法院查明,涉案短剧共44集、总时长约90分钟,
其中两个片段使用AI换脸技术
,换脸后的演员面部与原告外貌具有一定相似度。社交平台上出现“短剧疑似AI换脸某演员”等话题,
大量网络用户讨论并质疑该剧使用了原告的肖像
。A公司虽提交创作过程说明,但未能按法庭要求复现换脸过程,其证据未被采信。
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
肖像的可识别性并不要求侵权形象与本人完全一致,只要一般公众或特定群体能够识别,即可认定使用了特定自然人的肖像
。经比对,涉案片段人物在面部轮廓、五官特征等方面与原告高度相似,公众能够将其识别为原告。A公司作为专业制作方,对相关风险具有基本判断能力,在未取得许可情况下仍发布相关内容,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
B公司在涉案短剧时长较短、争议形象具有一定知名度和辨识度的情况下,
未履行合理审查义务即予以发布,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
最终,法院判决A公司、B公司分别在其运营的涉案视频账号向原告发布书面致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多位演员曾被“AI换脸”
据媒体消息,多位演员曾是“AI换脸”的受害者。
此前,曾有网友在社交平台反映,自己观看的多部短剧里,
部分演员的面部形象与演员肖战高度相似
;其中名为《京华风云》的短剧,不仅演员面容酷似肖战,就连剧中服装造型,也与肖战在其主演的电视剧《藏海传》中的扮相高度重合。
而
演员成毅也曾遭遇“AI换脸”
,其面部形象被擅自用于短剧和短视频创作,此事一度引发粉丝联名抗议。
此外,演员薛凯琪曾发布“严正声明”,抵制“
用AI换脸制作不雅视频
”的行为;演员王劲松、温峥嵘等人也曾就“
利用AI虚假代言
”的现象发声......
部分平台开始限制“AI换脸艺人”行为
2月12日,豆包旗下视频生成模型Seedance2.0全端上线后,执行严格限制:禁止生成明星、公众人物、网红等真实人物肖像/视频/语音。
查询后豆包回复:2026年2月13日起全平台(含豆包主App)统一收紧,
关键词拦截+人脸比对+内容审核三重机制,命中即拒绝生成
。核心原因为肖像权、版权合规,防范AI换脸/伪造/商用侵权。限制范围包括禁止生成明星姓名、肖像、声音、视频、换脸、模仿等;
限制范围不仅明星,所有未授权真实人物均受限
,但用户本人数字分身(需活体校验)不受限。
《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罗娟表示,滥用AI换脸、声音克隆主要涉及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肖像权保护)、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名誉权保护)。未经同意商用他人肖像、声音,直接侵犯肖像权;若生成内容虚假误导(如虚假代言、不当言论),会损害他人名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