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通报一起备受全网关注的AI换脸肖像权纠纷案,顶流演员迪丽热巴起诉AI换脸短剧制作方、播出方侵权一案尘埃落定,最终迪丽热巴胜诉,法院判令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目前一审判决已生效,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据悉,此次涉案的是短剧《逆骑》,该剧制作方A公司在未经迪丽热巴本人同意及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AI深度合成技术,将剧中角色的面部替换为与迪丽热巴高度相似的形象,拼接后的面部在轮廓、五官特征上与迪丽热巴相似度极高,导致大量网友误认为迪丽热巴本人参与了该剧的拍摄,相关话题曾在多个社交平台引发热议,严重干扰了其正常工作与公众形象。
与此同时,被告B公司在其运营的视频账号上上线了这部涉案短剧,作为播出方,其在明知短剧存在争议、换脸形象具有高辨识度的情况下,未履行合理的审查义务,擅自传播含有侵权形象的内容,进一步扩大了侵权影响。
庭审中,双方就侵权与否展开激烈辩论。制作方A公司辩称,涉案形象系AI自主生成,未输入任何与迪丽热巴相关的指令,无法预见生成形象会与她高度相似,且争议片段时长较短,在接到侵权通知后已及时下架修改,不构成侵权;播出方B公司则表示,其系通过合法授权取得短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非制作方,不存在主观侵权故意,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短剧共44集、总时长约90分钟,其中两个片段使用了涉案AI换脸技术,尽管换脸后的形象并非与迪丽热巴完全一致,但结合其公众知名度,一般公众能够清晰将其识别为迪丽热巴,符合肖像权“可识别性”的核心认定标准。同时,法院指出,A公司作为专业短剧制作方,对AI换脸可能引发的肖像权侵权风险具有基本判断能力,却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相关技术,其提交的创作过程说明因无法复现换脸过程未被采信;B公司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擅自传播侵权内容,二者均构成对迪丽热巴肖像权的侵害。
此次判决的核心依据的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且无需以“营利为目的”,只要未经同意、构成可识别性,即构成侵权。法院最终判决,A公司、B公司分别在其运营的涉案视频账号上,向迪丽热巴发布书面致歉声明,并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以弥补侵权行为带来的不良影响。
案件宣判后,#迪丽热巴起诉AI换脸短剧胜诉# #短剧AI换脸迪丽热巴被认定侵权# 两大话题迅速冲上社交平台热搜,网友纷纷表示支持:“终于胜诉了!AI换脸不能成为侵权的遮羞布”“顶流维权成功,给行业敲响警钟”“支持所有被AI换脸侵权的艺人硬气维权”。迪丽热巴粉丝更是整理相关证据,呼吁行业整治AI换脸乱象,杜绝“偷脸牟利”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这起案件并非个例。近年来,随着AI换脸技术的普及,不少明星成为AI换脸侵权的重灾区,杨幂、赵丽颖等艺人也曾遭遇类似困扰,部分不良商家、短剧制作方利用顶流肖像引流牟利,形成了“低成本盗脸、高收益变现”的黑产链条,严重扰乱了行业秩序。
此次迪丽热巴起诉AI换脸短剧胜诉,不仅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更具有极强的行业警示意义。法院的判决明确划定了AI换脸技术的法律边界——技术中立不代表可以肆意妄为,无论是制作方、播出方,还是平台方,都需坚守法律底线,尊重他人肖像权,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使用AI技术伪造、使用他人肖像。
业内人士表示,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AI技术的应用场景不断拓展,但技术创新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此次判决或将推动短剧行业加强合规审查,规范AI技术的使用,同时也为普通人防范AI换脸侵权提供了法律参考,提醒大众:无论是否为公众人物,肖像权都受法律保护,AI换脸再便捷,也不能触碰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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