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眼查法律诉讼信息显示,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刊登原告陈丽君与被告何某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判决书显示,2024年2月开始,被告何某多次通过其微博账号陆续发布针对陈丽君的博文,内容包含侮辱陈丽君言论及丑化陈丽君肖像,且未经陈丽君许可擅自获取其手机号等信息,通过发送短信、微信验证信息及打电话等方式侮辱、骚扰陈丽君及其家属。法院判决何某向原告陈丽君公开书面赔礼道歉,赔偿维权合理支出、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3万元。判决生效后,因何某未公开赔礼道歉,杭州互联网法院特公布本判决主要内容。
公开资料显示,陈丽君出生于1992年,是浙江小百花越剧团青年演员,曾参加《乘风2024》等综艺节目,代表作品有《我的大观园》《新龙门客栈》等。2026年2月,她参演的电影《镖人:风起大漠》上映。(红星新闻)
(判决主要内容)
侮辱的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二、行政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该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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