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杰恳请“不将镜头对准孩子”:法律为未成年人撑起隐私“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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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杰恳请“不将镜头对准孩子”:法律如何为未成年人撑起隐私“保护伞”

近日,歌手张杰在社交媒体发文,恳请不要将镜头对准孩子,并引用《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中的多项条款,呼吁尊重未成年人隐私。这一表态迅速引发广泛共鸣,#谢娜恳请不要将镜头对准孩子# 话题登上热搜。在“流量至上”的畸形生态下,偷拍、跟拍未成年人早已不是个别现象——从明星子女到普通儿童,都可能成为镜头猎取的对象。从律师视角看,这类行为绝非简单的道德问题,而是明确的法律红线。

未成年人隐私保护:法律有明文禁止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同时,该法第七十二条还规定,信息处理者通过网络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和必要的原则,并征得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

张杰在发文中引用的《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第九条也强调,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转移、披露儿童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儿童监护人同意。这些条款共同构成了一道严密的防火墙:未经监护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拍摄、公开未成年人的照片、视频、行踪等个人信息。

“狗仔”偷拍:可能承担多重法律责任

对未成年人进行蹲守、跟拍、偷拍,甚至擅自曝光其学校、住址、行程,可能同时触发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从民事责任看,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偷拍行为侵犯了未成年人的隐私权,监护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失。

从行政责任看,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从刑事责任看,如果偷拍行为情节严重,比如大量传播未成年人私密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触犯《刑法》中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传播淫秽物品罪等相关规定。

网络平台:不是免责的“避风港”

张杰发文中特别提到,“网络平台发现未成年人私密信息,应立即停止传输、防止扩散”。这对应的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三条: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未成年人通过网络发布私密信息的,应当及时提示,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同时,根据《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这意味着,平台如果对偷拍未成年人的视频、照片视而不见、放任传播,同样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结语

张杰夫妇的呼吁,不仅是一个家庭的自我保护,更是对全社会的提醒:孩子不是流量工具,隐私不是可以随意消费的商品。在人人都有摄像头的时代,抵制偷拍未成年人,需要的不仅是道德自律,更是对法律的敬畏。对违法者依法追责,对平台严加监管,让“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从纸面落到实处,才是对下一代最好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