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封没有签字的邮件,一句“节后签署”的承诺,让周星驰公司眼看到手的8000万票房分红化为泡影。
2012年的某天,《西游·降魔篇》的合作协议上,周星驰名下的崴盈投资与华谊兄弟郑重地签下了彼此的名字。谁也没有想到,这份看似牢固的合作,最终会因一封“节后签”的邮件和一叠未被签署的文件,演变成一场持续数年的官司。
2015年春天,当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崴盈投资全部诉讼请求时,一场涉及12.48亿票房和8610万分红的商业故事,最终以“协议不成立”的判决收场。
一切始于一场成功。2012年电影《西游·降魔篇》制作前,双方签订了《合作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一》,确立基本合作框架。
然而,在合作期间,双方又探讨了另一个约定:如果电影票房突破5亿元大关,华谊将向周星驰的公司支付额外分红。在邮件往复中,这个口头约定被逐步细化。
十二封邮件见证了从2012年7月到2013年1月,两家公司就补充协议的细节展开的反复讨论。票房收入的定义成为关键,“总票房”还是“华谊实际分账收入”?这个看似微小的区别,却关乎数千万的利益分配。
2013年1月,双方通过邮件确认了对分红基数“理解一致”。此时电影还未上映,前景未知。
春节前一周,2013年2月6日,华谊方面财务总监在邮件中写道:“关于票房分红补充协议的签署事宜,因王总在春节前日程安排太满,时间上来不及签署,故只能节后王总上班首日便可签署。”
时间“来不及签署”——这句看似平常的工作沟通,后来成为整个案件的关键转折点。几天后,《西游·降魔篇》于大年初一上映。
票房表现超出所有人预期,一路飙升至惊人的12.48亿元,远超5亿元的门槛。按口头约定,华谊应向周星驰方支付约8610万元的额外分红。
然而,电影大获成功后,“节后签署”的承诺却石沉大海。那份曾在邮件中反复讨论的《补充协议二》再未被提起,双方关系也从合作伙伴转向法庭对峙。
2015年,当这起分红纠纷进入北京三中院审理时,周星驰方提供了完整的邮件记录作为核心证据。十二封邮件清晰地展示了双方就补充协议的谈判全过程。
然而,法院的判决却出人意料地简单直接:邮件往来不足以构成有效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法院认为,本案中争议的《补充协议二》最终未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因此合同尚未成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华谊方面进一步抗辩,发送邮件的财务总监“无权代表公司签署此类重大协议”。
尽管周星驰公司辩称对方在票房成功后拒签协议违背诚信,但法律形式要件的缺失,使得这些邮件仅被视为“谈判协商过程”的证据,而非“最终生效的合同”。
案件最终以周星驰公司败诉告终,不仅8610万元分红未能追回,还需承担51万余元的案件受理费。这一判决给商业合作领域敲响了警钟。
当华谊兄弟方面表示,作为投资8800万、占比约78%的主要投资方,已承担了绝大部分风险并按主合同支付了约8600万分红时,法律天平已经倾向于形式完备的一方。
商业世界重视契约精神,但更重视符合法律形式的契约。一句“理解一致”的邮件确认,一句“节后签署”的工作承诺,在法庭上都不及一个真实的签名或一枚清晰的公司印章。
这个案例暴露了许多企业存在的“信任先行,手续后补”的合作习惯,在利益巨大时可能带来的风险。
周星驰控股的比高集团当时持续亏损,急需这笔资金周转,这使得败诉结果尤为沉重。
星爷的喜剧让观众在电影院里欢笑,而他与华谊的官司却在法庭上留下沉默。那些12封往返邮件躺在证据袋里,字字句句记录着共识,却没有一枚印章赋予它们力量。
当《西游·降魔篇》的片尾字幕滚动时,观众纷纷离场,而一份本该在节后签署的协议,却永远停留在了春节前的日程里。
商业世界的规则冰冷而清晰:信任的口头承诺在法庭上,不如一纸有签名的空白合同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