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央戏剧学院发布正式声明,明确否认“新疆班”“违规入学”等传言,围绕演员闫学晶及其子入学问题的舆论,出现了一个新的焦点:
此前发布实名举报视频的博主,会不会因此承担法律责任?
这是一个比“吃瓜”更值得认真讨论的问题。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
实名举报本身并不当然构成名誉侵权或违法行为
。
只要满足以下几个基本条件,举报行为通常会被认定为
正当权利行使
:
举报对象、事项具有现实公共关联;举报人基于一定事实基础或合理怀疑;举报方式以向主管部门反映为主,而非恶意传播;主观上不存在捏造事实、故意诋毁的目的。
这也是为什么,很多律师在类似事件中会强调一句话:
“举报错了,不等于造谣。”
从目前公开信息来看,该博主的行为有几个重要特征:
1️⃣
实名举报
并非匿名、并非“放风式爆料”。
2️⃣
举报渠道相对正规
博主明确表示已向教育主管部门提交举报材料,并取得回执。
3️⃣
举报对象涉及公共教育公平问题
高校招生、公平性问题,本身具有明显公共事务属性。
4️⃣
未见明确捏造具体细节的证据
至少从公开信息看,并未出现伪造文件、拼接虚假材料等情形。
在这种情况下,即便后续调查结果证明
举报内容不成立
,
也不当然推出“举报人违法”。
这是很多普通人最容易混淆的一点。
在法律上,
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
通常包括:
客观上存在虚假事实的传播;主观上存在过错(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与名誉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行为方式明显超出合理限度。
而“实名举报”的特殊之处在于:
法律允许公民基于合理怀疑,对公共事务进行监督。
只要举报人不是“明知不实仍散布”,
而是基于当时能够接触到的信息作出判断,
即便结果被证明错误,
通常也不会被认定为侵权。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
并非所有“实名举报”都安全
。
以下几种情况,法律风险会显著提高:
如果明知事实不成立,
仍为了流量、博眼球、施压当事人而传播,
可能构成名誉权侵权,情节严重的,甚至涉及刑事风险。
比如:
使用明显侮辱性语言;引导粉丝攻击当事人;将未核实信息反复扩散、二次加工。
这种情况下,即便打着“监督”“质疑”的旗号,
也可能被认定为
不当言论行为
。
即便举报事项本身具有公共性,
但如果夹带传播他人身份证信息、住址、家庭隐私等,
也可能构成对人格权、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
从目前信息来看:
中戏已发布权威声明;闫学晶本人已公开道歉并呼吁停止攻击;举报博主的行为尚未被官方认定为违法或不当。
在这种背景下,
举报博主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仍需看三个关键点:
1️⃣ 举报时是否存在明显恶意或捏造;
2️⃣ 是否在校方澄清后继续散布不实信息;
3️⃣ 是否造成了明显、可归责的名誉损害。
至少在现阶段,
很难直接得出“举报人需要担责”的结论。
结语
公众人物 ≠ 放弃全部权利
;
举报权利 ≠ 可以随意攻击
;
调查结果澄清 ≠ 举报必然违法
。
法律真正要保护的,不是某一方的“情绪胜负”,
而是两个底线:
公民对公共事务的合理监督权;
个人不被恶意造谣、网暴的基本人格权。
边界一旦被模糊,
要么寒蝉效应出现,
要么舆论失控蔓延。
而这,才是比“传言真假”更重要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