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中戏澄清为实,则闫学晶言论失实:法律层面该担什么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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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中央戏剧学院的澄清属实,闫学晶关于儿子通过中戏“新疆班”入学的表述就属于明确的言论失实。尽管网友议论难以控制,且中戏未采取追责行动,但从法律角度看,其行为已触及名誉权相关规定,需承担对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法人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中戏作为高等院校,招生公平性是其核心商誉,闫学晶的失实言论易让公众对中戏招生制度产生“存在特殊录取通道”的误解,降低学校的社会评价,即便无主观恶意,也因言论失实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可能构成过失侵害名誉权。

同时,闫学晶作为公众人物,其言论传播范围广、影响力强,法律对其言论审慎义务有更高要求——需对涉及他人名誉、公共利益的内容尽到合理核实义务,而其未核实便发表相关言论,主观上存在过错。

1. 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第一千条,若中戏提出主张,闫学晶需立即停止传播相关失实言论,通过与言论传播范围相当的方式(如公开直播、社交平台声明)澄清事实,消除公众误解,为中戏恢复名誉。若拒不履行,法院可强制在媒体发布公告,相关费用由其承担。

2. 公开赔礼道歉

言论失实已对中戏声誉造成潜在影响,根据名誉权侵权的救济原则,闫学晶需以书面或公开声明形式向中戏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查,确保与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相当。

3. 赔偿损失(若中戏存在实际损失)

若中戏能举证证明,因该失实言论导致招生工作受干扰、社会合作受阻等实际经济损失,或为澄清事实支出的调查、取证、律师费用等合理开支,有权要求闫学晶予以赔偿。赔偿数额将结合损失程度、过错大小、言论传播范围等因素综合判定。

需明确的是,上述法律责任并非自动生效,而是以中戏主动主张权利为前提——是否起诉、是否要求赔偿,决定权在中戏手中。目前中戏仅发布澄清声明未追责,属于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但这并不免除闫学晶在法律上的责任,只要中戏在诉讼时效内提出主张,其诉求仍可能得到法院支持。

简言之,即便中戏不追责,闫学晶的言论失实在法律上已构成侵权风险,对应的民事责任是明确且可主张的。